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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建议实行对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
发布日期 :2016-05-29

近日,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在演讲中表示,从国外金融立法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商品发行交易法》,并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对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

建议我国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商品发行交易法》

建议着手对我国现行重要金融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进行《金融商品发行交易法》的立法工作。

该法将在整合现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法规等立法基础上制定,并相应修改现行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最终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各业内部和交叉领域产生的金融投资商品,以及非金融机构销售或发行的具有金融功能的投资性证券纳入一体化调整范围。

建议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实行对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

从国家战略层面以大金融视野发展中国金融业,客观上要求实行金融监管大部制,即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中负有金融、资本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或其职责予以合并,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功能、金融稳定功能以及宏观审慎监管功能,剥离与其法定职责不相符合的功能。这应当是我国在经济金融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发展金融市场、加强金融监管、应对国际竞争、构建适应未来几十年需要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战略性选择。

如果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方案暂时不能决断,可以采取“分阶段,两步走”方案,即第一步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功能性监管机制;第二部建立金融机构大部制。功能监管的核心是将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消费者,以金融功能为标准进行分类,只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同一的标准、规则和同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我国如果短期内分业监管不能走向统合监管,或采取构建协调监管机制这一保守性改革措施的话,将以“机构监管”为导向的分业各自监管转变为以“功能监管”为导向的分业协调监管,应当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法修改的合适进路和方向性选择。

功能监管关注的不再是金融机构本身,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富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建议中国金融资本市场采用功能性监管模式的具体方案是,将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消费者根据经济实质和金融功能进行分类,只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同一的标准与规则,对同一金融功能的金融消费者适用同一法律保护制度。

这就表明,在混业经营环境下,功能监管可以根据各金融监管机构最熟知的经济功能来分配法律权限,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从而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并最大程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出现。

 

本文整理自郭锋在“中国法治论坛——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上所做的“资本市场创新与现代金融监管法治体系构建”主题报告

来源:深圳市法学会

编辑:融途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