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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2.0时代应开放大额存款市场
发布日期 :2016-05-22

有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此,在“互联网金融2.0时代”里,该如何作为?

互联网浪潮带来的创新不可阻挡,中国金融业亦不例外。“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在中国已经持续了好些年,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态。2015年,随着中国政府出台互联网金融相关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互联网金融2.0 时代”已经来临。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一是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的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

二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未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产品,运作不当给市场带来风险。

三是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因而,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当前两大乱象解析

当前,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暴露最多的有两个领域,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

目前,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建立托管账户,然而很多银行却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这也成为P2P 平台实现银行资金托管需要突破的技术障碍。

从资产端方面来分析当前P2P业务乱象。一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由于金额很大,势必导致标的分拆;二是资产端的标的复杂,许多标的实行等额分,实质就与证券无异。由于资产端产品复杂、金额大,因而分拆标的是普遍现象,违规也成为普遍现象。

从资金端方面来看,乱象来自于资金的金额错配和期限的错配。资产端金额大,资金端金额小,因此会分拆标的;另外,当资产端借贷期限比较长的时候,如果资金端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很多参与P2P 的投资人便希望短期获得高利,因而产生了期限的错配。

作为大众参与较多的互联网理财领域,乱象亦是十分严重。

目前,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化的集合资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的属性是投资基金,是证券。因此,这种类型的理财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金融创新的三个方向

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已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文化,应沿此路径创新公募基金产品,发展股权众筹,满足不同层次投资人的需求。

首先,应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

公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的主要矛盾。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在当前监管框架中相对偏窄,收益率偏低。法律规定的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一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因此,金融创新应包含扩展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而提高公募基金的收益。

其次,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

互联网公司发起股权融资项目,如何把关、控制风险?第一类是平台尽职调查,客户自主选择,这是大多数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当前的做法。第二类是在众筹平台采取领投人+跟投人的形式。第三类是利用孵化器推荐但需注意孵化器的不同标准。这是在项目选择方面做好把关、控制风险的可行之举。

对于投资人来说,尽管所有人都可以参加众筹,但是为了保证参与者不至于承担过大风险,应该设置最高投资金额限额,以及参与项目的数额限制。这些措施可以控制客户的风险,一旦某个项目失败,不至于影响客户的生计和生活,从而做到从投资端控制投资人的风险。

最后,应开放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提供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

保本保息是中国投资人的偏好,但债券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中国有许多经营债权的机构,苦于资金来源受限,比如个人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住房信贷等等。如果能够开放大额存款市场,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那么对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产品将大有益处。

六方面创新监管

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动力,是市场主体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为,个别风险的暴露是市场发展中必然伴随的现象,而监管的责任就是关注创新的市场基础,防范风险,同时释放金融活力。对于监管主体来说,要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

具体来说,可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储架方式进行发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指导。

三是规范金融产品名称,所有金融产品无论线上线下在销售时都必须表明产品的金融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产品计划等等所有的产品必须明示产品的名称。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

四是严格管理公司的名称,凡含有金融、理财、投资、投资咨询、财务、担保、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字样的公司,需先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到工商局注册。我建议,国务院出台一个特殊的国务院令,或者是人大出台一个决定,来明确这一要求。

地方金融办应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类型公司进行负面清单监管,即: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办理超出200 个合格投资人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无许可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从事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以上行为都是拥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专属权利。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有奖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的激励机制。

六是打破性兑付,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以维护稳定的名义迁就投资人,由政府负责部分偿付责任,只能助长非法集资活动。

 

文章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数学与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推荐

作者:吴晓灵 

来源:金融读书会

编辑:融途网·许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