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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互联网金融法的演进趋势分析
发布日期 :2019-01-06


2018年11月24日-25日,由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主办,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大AIF)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CIFL)承办,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协办,以“共享未来”为主题的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国际论坛,在杭州召开。在国际论坛上,浙大AIF副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老师就《互联网金融法律的演化趋势分析》做主题演讲。以下为李有星老师的发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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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校长以及各位领导嘉宾,我报告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法的演进趋势分析”,主要论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演进的基础;


第二,互联网金融法律演进的误区;


第三,互联网金融法律演进的未来。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时代,人们对公开、涉众、不特定人——也即所谓的社会稳定问题,避之不及。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金融业事实上已经转变为IT产业,成为IT技术的最大采购商。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摆脱对公开、涉众、不特定人这种刑法治理基础问题的恐惧,进而向小额、分散、特定化、适当性、信用、安全转化,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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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基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应用本应涉及到货币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信托理财、资金保险等领域,但由于大众对公开涉众形态的恐惧,实际应用的发展十分缓慢。我国目前在法律制度上仍存在空白,例如,货币领域以禁止为主、股权众筹领域以禁止为主、信托理财领域以禁止为主。


互联网商业信用存在边界不清的空白,以蚂蚁芝麻分为例,由于涉及到信用,芝麻分不能叫做芝麻信用分而仅能称为芝麻分。而法律制度的不良领域,则以网贷为典型,该领域制度执行效果极差,与现实生活完全背离,属于不良法律。


法律制度的空白或不良造成了刑事过度的后果,例如比特币击穿货币约束制度,外汇、洗钱、行贿受贿难以处理;P2P出现挤兑倒闭,投资者集体维权、闹事等情况;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最终只能以刑事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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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误区。未来涉及互联网金融法律的设计应该打破以下误区:


第一,公开、涉众、回报就是风险。如果说由于技术的欠缺,过去无法有效控制风险,那么现今金融科技就使普惠金融成为可能。公开、大众、人数众多、不特定人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魅力,利用技术控制可以实现小散微的定位。


第二,信息中介、不得增信、打破刚兑就可以消除风险、保护投资者。这一认识存在事实上的逻辑错误。信息中介注定无法保护投资者。 我们主张复合中介、可增信、可转让和可垫付,承接众多出资人诉讼资格而代为行权机制。当前,互联网法院不受理P2P网络借贷案件,值得反思。


第三,牌照制就可以消除或管制风险。网络借贷迟迟不给备案导致所有网络借贷机构处于非法运行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时可及。牌照制、备案制都是解决主体合法性程序问题,可以分清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边界,但牌照制没有防范风险的特别作用。事实上,合法的企业主体风险兜底或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对网络借贷机构风险兜底才是基础。


第四,司法裁判规则就是行政监管规则。不论是针对民间借贷、还是网络借贷,行政监管部门都没有出台具有自身管理特色的制度,倒是法院已经出台了民间借贷并即将出台网络借贷的审案司法解释。法院审理的案件归根结底是一种纠纷,原告希望通过公权力强行保护自己权利,因此,法院需要衡平可保护的力度和强度。而行政管理则直接是为了维持一种可容忍的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当前有关部门不制定利率标准,而是将司法裁判规则作为标准利率,这是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基本逻辑应该是:首先由市场主体自由运作,行政监管跟上,最后再由刑法对越位或不良行为予以刑事打击。


第五,刑事手段可以保护网络借贷投资者权益。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是民事关系,除非网络借贷机构与借款人串通诈骗或平台虚假标自融犯罪,清晰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诉于民事解决。但是众多出借人主张权利困难、民刑交叉不清、网络借贷法律地位不清晰,导致刑事手段处理往往被优先考虑。然而,由于刑事手段的责任是打击犯罪,其注定不是保护出借人利益的有效选择,只会使受偿减少。民事问题民事解决才是更好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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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互联网金融法律演进的未来。


第一,充分立法。我们在探讨互联网法律时一定要认识到互联网立法刚刚起步,互联网金融领域面临着高规格法律的缺失、空白问题,这是我国大量、充分立法的前提。


第二,分离立法。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立法分开。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分属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想要揉和立法、统一调整,亦或以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了事,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地方金融层面,其“7+4+x”的架构随着民间金融的扩展而不断扩展,这就注定了民间金融需要立法保障。


第三,精准立法。围绕合规与审慎经营,以及风险责任归于企业防控的理念,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制度。解决好平台经营能力和防流动性风险能力问题;解决平台复合中介、信用数据对接、评估、增信和利率控制、债权转让、债权权益转让许可经营问题;解决借款人虚假欺诈问题,以及共债、失信制裁等问题;解决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弱势群体问题,增强对其保护(身份合法化)、赋能、权利义务对等;解决投资者(出借人)适当性问题;解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加大信批违法责任;解决平台数据安全和宣传问题。


第四,解决好利息与中介费用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中,一定要避免利息与中介费混淆的情况。例如,借款利息网络借贷诉讼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超过民间借貸利率保护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行政处置的前置性立法抑制刑事便利化。互联网金融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这有利于精准打击犯罪、避免过累,同时也顺应了投资领域最终实现责任自负的趋势。


总体来讲,互联网金融演化的立法会越来越多,形势会越来越好,但最希望看到的是民行刑把握尺度、均不越界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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