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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节选丨涂永红、马九杰:金融助力乡村振兴长效机制建设调研与思考
发布日期 :2018-11-09

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简称浙大AIF)联合清华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合办的《中国金融学》第十九辑已出版发行,浙大AIF将陆续为大家推送。本文节选自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涂永红和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农村发展研究室主任、教授、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撰写的《金融助力乡村振兴长效机制建设调研与思考》。本刊公开发行,更多详细内容欢迎订阅!


金融助力乡村振兴长效机制建设调研与思考


涂永红  马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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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精准脱贫被列为2018年经济工作三大攻坚任务之一。四川作为农业大省,在精准脱贫、乡村振兴战略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进行了很多开拓性的有益尝试,尤其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不少值得研究和总结的成果。为深入了解四川在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金融在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中关键作用的实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探索建立乡村振兴和精准脱贫的长效机制,2018年1月25日至2月2日,四川省金融工作局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联合开展了为期十天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先后走访宜宾市兴文县、眉山市彭山区、邛崃市固驿镇、崇州市、彭州市等,进行实地参观并与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座谈,同时与省级政府机构、全省普惠金融机构代表、全省农业企业典范分别举行了三场座谈会。本文力图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典型案例,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透视和剖析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机制、渠道、平台和信用评估创新,并针对长效机制建设的需要,提出思考和建议。


1 调研总体设计与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事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通过搜索各种新闻报道,精心挑选调研地点。选择调研地点的依据是,四川在金融助力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领域大胆创新并取得一定成绩、其模式具有复制和推广价值的市县和乡镇。


调研内容包括三个重要方面,一是金融支持农业发展、脱贫的体制机制建设,二是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创新,三是乡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调研组注重梳理、总结四川在金融助力乡村振兴领域的创新实践和典型案例,找出短板和痛点,为建立因地制宜、服务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长效机制建言献策。


调研方式是实地考察与座谈会相结合,在每一个调研地点,首先考察若干典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他们获得金融支持的渠道、力度和方式;然后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的汇报和建议,调研组进一步提问,收集大量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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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的短板


第一,“两权”抵押贷款机制不完善。一是“两权”抵押试点范围较小,交易仍受较大政策局限,发生违约风险时处置难度较大,抵押物无法在短期内处置和变现。二是成熟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目前,试点地区虽然都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但平台功能有限,大多局限于为供需双方提供转出、转入信息发布,四川地区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农民住房的信息管理系统,市场广度和深度不足。三是“两权”抵押物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一些区县各自成立了评估专家小组,但整体上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评估体系,制约了金融机构的放贷力度。


第二,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低下,不能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一是政策性金融目前主要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的产业扶持不足。二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网点较少,分布不均衡,资金供给较少。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远大于发放的贷款,总体上具有从农村“抽血”而不是“输血”的性质。三是金融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低下。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经营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因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涉农产品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致使金融产品单一,缺乏针对农业内部丰富业态、产业发展规律和商业模式的金融产品。例如,在成都农商银行的农村产权融资中,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规模一枝独秀,主要是因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值较高,市场化程度高,而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地经营权等其他农村产权,则很难获得贷款。四是农村互助合作金融不发达,没有有效利用农村的储蓄和资金。也有一些地方的互助合作金融不规范,超越了成员之间互助的界限,存在高利贷和投机风险。


第三,金融支持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中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部分地方扶贫贷款贴息、补偿机制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不科学,对产业发展主体评级严、授信紧、放贷少,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力度小。同时,农业保险品种不够丰富,结构仍需优化,保自然风险的多,保价格风险的少,农业的预期收益和现金流得不到保证。农业具有投入大、生产周期长、风险较大的特点,如果没有高效、强有力的风险分摊机制作为支撑,那么将很难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


第四,未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级机制。“三权分置”“两权”抵押为农村金融增添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扩大信贷供给。尽管四川的“两权”和“三权”的确权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农村土地和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信用评估,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支持农贷通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够健全,突出表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有待扩大;信息收集渠道过度依靠政府,信息更新工作量大,用户信用等级的更新频率较低;信用评级模型、方法的科学性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统一的评级机制和值得信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各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认可度不一,比如农商银行评出的信用等级无法得到其他银行的认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不得不面临重复评估,支付昂贵的、本可避免的融资费用。


第五,贫困地区金融扶持存在短视和短期行为,长效机制建设薄弱。部分贫困地区存在数字脱贫问题,贫困户明股实贷,一旦入股企业经营不善,容易造成因贷返贫。产业发展是脱贫的基石,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的特殊政策、与金融支持需要的配套机制相比,目前的薄弱环节较多。一是一些贫困户群众发展产业不主动、配合工作不积极,“懒病”和“惰性”问题严重,“等靠要”思想积重难返。二是人才匮乏,不仅表现在贫困户自身文化程度不高,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还体现在致力帮助村民脱贫的乡县干部金融专业知识缺乏,难以掌握和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发挥金融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三是贫困地区财政较困难,风险分担基金规模较小,难以发挥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流入贫困地区,不利于农村的整体协调均衡发展。


3 建议以产业为核心构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体系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乡村振兴目标和总要求。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也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因此,需要紧紧围绕做强做大农村产业这个核心,以发展壮大产业为目标来构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体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展。


第一,引导合作金融的规范发展,引导“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完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协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在推进商业金融更好地服务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大户的同时,需要引导合作金融特别是“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互助保险、互助担保组织能够降低大中型商业性金融机构面临的高成本、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可引导构建基层合作金融与政策性、商业性金融的合作连接关系,如村级互助担保与政策性的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机构的衔接机制,村级互助保险、更高层级的互助保险与商业性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业务之间的再保、分保关系。利用乡土社会文化、乡规民约、“三位一体”的多重合作关系,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和风险。


但要注意将合作金融的展业范围限定在一定区域内,比如相邻的几个村子,或一个乡镇范围内,如果展业范围过大,超越了有效边界,无法利用熟人机制,合作金融将面临较大的风险。


第二,对于贫困地区,在着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开展产业扶贫的基础上,发展农业价值链/供应链金融。

由于一些建档立卡贫困户缺乏产业发展机会和动力,信贷有效需求不足,单纯提供小额信贷并不能取得显著的扶贫效果。对贫困地区而言,金融扶贫需要与产业扶贫有机结合。要促进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机衔接,构建稳定的农业价值链/供应链,并推进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


第三,引导农业经营者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注重家庭农场的发展。

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需要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但是由于农业劳动监督困难等因素,农业不能盲目扩大规模,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否则,可能会造成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困难,不仅会打消潜在经营者的积极性,还有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给流出土地的农民造成损失。因此,对于经营者大规模流转土地,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规范,避免其经营陷入困境。


第四,探索“资本下乡”的扎根机制,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场主”情怀。

对于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资本下乡、租地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培育他们的“农场主”情怀。农业是一个投资周期长、回报慢的行业,经营者不能短视,寄希望于短时间内获得暴利,进行掠夺性开发经营。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情怀,有长期的农业经营规划和打算,严防经营者掠夺性开发经营,骗取政府扶持资金,一旦达不到预期就跑路的机会主义行为。


资本下乡,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但是需要一套机制确保资本下乡之后能够扎根,而不是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套机制可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资本下乡之后要有所投入,要有沉淀成本,同时要对当地有所贡献,每年的利润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周边土地改良、水利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第二,探讨将资本与当地农民利益绑定的方法,比如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下乡采取入股的方式,既可以将两方的利益绑定,减少日后的冲突纠纷,也有助于带动贫困户脱贫。对于带动作用强、对当地贡献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应在其融资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优化职业经理人考核和分配制度。

完善职业经理人选拔、培育、管理、服务机制,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经理人队伍,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建立专家队伍为经理人提供指导服务。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库,做好经理人的等级评定制度,从业绩、社员满意度、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退出制度,对于违反法律、不诚信、损害社员利益、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经理人,取消其从业资格。


在分配方式上提倡“对社员保底后按比例分成”,确保农民能够获得稳定收入,同时采用分成的方法,将职业经理人的收入与其业绩挂钩,激励其提高经营业绩。


第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现代农业产业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特征,这就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政府应引导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对于农业上游服务环节,如农技服务的提供、种子研发培育、化肥农药的提供指导、机耕队的建设;对于农业下游服务环节,如农产品包装、运输、加工、储存、销售,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和把控,政府应当承担起责任,加强对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指导、监督、规范。


在农业经营主体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接方面,可以推广崇州市建立的农资和服务价格“三方协商机制”,农业中介服务公司每年邀请社会化服务代表、农业职业经理人代表和市农发局技术人员代表,召开农资和服务价格协商会议,供方、需方、技术人员三方充分议价,形成公允价格,避免规模较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过于强势,形成买方垄断价格;同时农发局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调解,形成公允的服务价格。


第七,完善农贷通平台的功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农贷通平台的建设,将逐步完善农业政策咨询、产权流转服务、融资供需对接、金融风险分担、信用信息共享等环节,应该继续加快平台的建设。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法,比如,设计符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循环贷款。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金融机构应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一般额度不大,有较强的周期性,因此推广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对银行和贷款方而言都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


第八,加强信用评级的规范性和信用信息的共享。

加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完善评级的规范性,出台并推广信用评级的标准和规范。公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数据,使不同金融机构能够共享这套数据,减少重复工作和成本。


第九,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监管。

涉农资金整合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对于整合之后的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既要完成约束性任务,也要因地制宜地安排指导性任务。严防地方政府利用整合资金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急功近利,削减那些金额大、周期长、见效慢的投资,忽视那些外部性强、公共性强、造福后代的工程建设,比如,大江大河治理、水利建设等。 



(涂永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局长助理。马九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农村发展研究室主任,教授,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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