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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教授为省律协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培训班授课
发布日期 :2018-09-29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快培育互联网金融领域律师领军人才,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培训班”在杭州华洋宾馆举行。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简称浙大AIF)副院长、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总监事兼自律检查与规范委员会主任李有星教授为来自全省各地的律师做了题为《互联网金融法律逻辑与合规运行》的专题讲座。在讲座中,李有星教授鼓励律师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维护良好的企业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开拓新技术、新金融产生的新业务,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正能量。讲座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在学员中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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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讲座主要分成六个部分:互联网金融与业态、互联网金融借贷问题、网络借贷的制度规范、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了解网络借贷中经营者困难、互联网金融规范化治理的态度


讲座开始,李有星教授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发展的背景、实践中的困境以及现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李有星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出货币、支付、借贷、众筹、保险、基金、理财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要遵守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 ,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之后,李有星教授系统地梳理了网络借贷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围绕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近来发生的挤兑事件、借款人逃废债以及信用支持不足等方面剖析了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风险和困境。互联网金融规范化治理,应当首先在理念上珍惜现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坚持保护合法与打击违法并举、创新与风险防范并举地对待互联网企业,要分类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协调他律与自律,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关系,加大力度依法保护平台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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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的最后,李有星教授总结到,过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包容性”监管,但是目前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很多问题,未来互联网金融想要规范发展,必须要强化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应用,创新与风险防范并举,只有做到管理风险才能真正实现风险的防范。

 

图/文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