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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暨《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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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会议现场

2018年9月14日,由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联合召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暨《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成功举行。浙江省法制办应蔚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因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刑处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范良聪、杭州互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志刚等来自地方金融、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50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出席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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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

李有星表示,希望浙江在地方金融条例的立法工作能够真正实现优质化,体现多数人意志,能够促进浙江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他指出,此次《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四点:一是发挥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作用,二是促进浙江地方金融发展,三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四是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这样一部法律应该注重体现浙江特色,结合重点发展的金融产业与实践经验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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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制办应蔚莎

应蔚莎介绍了《浙江地方金融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调整范围。她指出,地方金融管理权受限于“央地”的立法权划分,以及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此次《浙江地方金融条例》主要基于近年来我省地方金融的发展状况以及央地“7+4”金融监管分工安排,在地方立法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双重目标,并为地方金融的创新预留充分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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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因知

缪因知针对浙江省率先实施金融监管条例立法指出,应该允许金融机构在政策保护下有所作为,同时对省内外利益平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也表示,互联网不是一种金融属性,而具有工具性,互联网金融本身只是一种金融活动,不应作为条例分类标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在调整范围和对象上,应当抓住地方金融活动的本质,以金融业务作为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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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刑处副处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吟

赵吟则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解散与破产相关法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他认为,现有征求意见稿指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解散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破产过程中也应当对相应的破产程序、债权债务清偿做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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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范良聪

范良聪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条例的条理性,定义文字内容的清晰性提出了意见与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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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志刚

丁志刚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P2P消费金融板块、贷后、风控、资产质量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对意见稿中的概念问题与大家进行了讨论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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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谭立

此外,谭立就沙盒监管与网络众筹平台相关法律、条列的立法目的等进行了精彩阐述,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胡华杰对民间借贷章节提出了建议,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陶丽琴、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张永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副教授王立、余杭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钟建光等与会者也分别对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并以自身在互联网金融项目实践实例阐述了地方性监管的重要性以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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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

本次研讨会以省法制办公布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契机,聚焦地方金融立法的权限、地方金融的概念、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特点,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监管和协调制度,地方金融组织、民间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地方金融的风险监测、预防、报警、处置以及主体的市场退出制度。互联网金融等民间新金融、数字金融的引导、监管问题,民间金融的线上与线下协调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区域化管理措施与安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信息基础设施等议题,进行系统研讨,旨在为完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提供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