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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中国智库论坛·数权法第二次研讨会召开
发布日期 :2018-07-21

2018年7月19日,数字中国智库论坛·数权法第二次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简称浙大AIF)(江干)产研中心召开。会议由浙大AIF、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贵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院(简称贵阳研究院)主办,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研究基地(简称浙大基地)、浙江省前景大数据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中心承办,来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大学、浙江农林大学、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研究院、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高校和专业机构的11位法学、金融、大数据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代表围绕“数权法”展开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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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组成员有浙大AIF副院长、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钟瑞庆,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阿里巴巴—浙江大学前沿技术联合研究中心副主任黄忠东,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专家张晋,北京观韬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渝伟,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亮,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研究院数据专家齐新宇,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董望,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风控总监梁偲,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朱悦,诸暨步生莲健康产业集团负责人周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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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教授主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贵阳研究院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玉明,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武建忠,副院长张涛,院长助理李瑞香,秘书长胡凯,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建研究部主任张俊立以及贵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执行主任宋青,副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宋希贤,院长助理江岸,办公室副主任俸闻婧,以及浙大AIF兼浙大基地办公室主任李红霞等出席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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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会上,连玉明院长做“数权法”主题报告。他介绍了《数权法1.0》的研究背景、主要内容和十大核心观点。《数权法1.0》提出,人权、物权、数权是人类未来生活的三项基本权。数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综合体。数权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人,数权的客体是特定数据集。“数权”这一概念突破了人格学说、隐私学说、物权学说、债权学说、知识产权学说对数据保护的局限,将成为数据语境下的新权益,该新权益包括数据主权、个人数据权和数据共享权。同时,“数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综合体,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客体是特定的数据集。对于数权客体而言,单一独立存在的数据不具有任何价值,只有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成具有独立价值的数据集才有特定的价值。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数权法是调整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数权法将重构数字文明新秩序,成为工业文明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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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讨环节,连玉明院长与专家组围绕“数权法”这一主题,从数据分类、数据定义、数据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数据保护、数据确权等方面展开深入交流和探讨。专家组成员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和实践经验分享独到的见解与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北京观韬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渝伟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了“数据的产权”问题。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研究院数据专家齐新宇建议,在讨论数权时先对数据进行分类,再探讨它的权利。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专家张晋提出,在进行产品交易时应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董望强调,应借鉴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从内部监管、中介监督、宏观调控三方面完善数据监督体系。诸暨步生莲健康产业集团负责人周凌荣从企业发展与信息保护角度,提出数据价值的评定与维权等问题。评议专家一致认为,“数据”是新时代的产物,“数权法”概念的提出必定成为法律方面的创新与突破。

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教授指出,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对数据权研究较少,人们常常将数据和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混淆,但是对于数据权,不管你承认还是拒绝,它都已融入我们的生活,未来数据领域的纠纷一定会大量涌现。此外,探讨数据权,还有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数据共享的问题。数据的重点不是采集、占有和控制,而在于分享,但是这种共享是有约束的共享。二是“权”的问题,即权利是否可以包括数据。数据权目前还是一个很新的事物,很多问题都急待探讨和解决,但是相信未来的前景一定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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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研讨会是研究“数权法”的有益尝试,专家们的意见为《数权法1.0》的研编工作开拓了新思路,会议效果富有成效。今后将会结合大数据各基地的研究特长与专家构成,形成研讨会研究机制,助力“数权法”研究的高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