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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AIF研究员黄文礼等:防范化解P2P平台风险
发布日期 :2018-07-21

黄文礼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浙大AIF研究员

杨可桢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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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问题频发,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再次洗牌

P2P网络借贷领域,由于部分互联网公司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不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手段和缓释能力,在标的项目出现问题时,往往出现大面积违约,产生的经营风险和信贷风险有可能成为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对地区金融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通过实地调研几个头部企业,分析网络借贷投资人群,我们发现其有如下特征:

第一,投资人众多,2017年网络投资人数达到了1713万人,较2016年增加24.58%;

第二,投资人收入较低,2017 年网络借贷投资人至少有40%在40 岁以下;八成投资人月收入在一万元以下,三成以上投资人月收入不超过5000 元;

第三,投资人普遍习惯刚性兑付。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难以甄别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和自身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一旦爆发风险事件导致投资人恐慌,就容易触发流动性风险。要防范投资人恐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同时,应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政策预期,其基本目标是稳定投资者情绪,避免踩踏事件的发生。

如何缓释风险,高度警惕风险事件进一步出现,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成为了互金公司参与各方和监管者的重要任务,同时考虑如何将风险转化成机遇,进一步规范互金平台,实现行业规范有序,确保其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为国家实施普惠金融贡献力量。

 

P2P平台风险爆发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行业淘汰不合规平台、打破刚性兑付的出清过程

逾期停运的平台有些并不是实质上的P2P平台,这些平台打着P2P的幌子进行自融,或者靠虚假标的吸引投资者。有一些不合规的互金平台会将平台资金投资于股市债市,但是当前整体流动性收紧,股市债市整体行情震荡下行,导致互金平台的底层资产严重亏损,无法到期偿付投资者。

而对于一些缺乏金融从业经验的互金平台来说,由于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不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手段和缓释能力,在标的项目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大面积违约。

此次很多问题平台都具有“国资系”和“上市系”背景,这是一种刚性兑付下的变相演化。许多投资者由于投资经验不足,在选择P2P平台时很容易相信此类具有国资系和上市系背景平台,认为其有上市公司或者国有公司进行背书。

但实际上,具有国资背景的平台往往只是沾边相关概念,国资背景股东和P2P平台相隔多重复杂的股权关系,即使是国资入股平台也与国资公司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而一些上市公司入股互金平台主要目的是看中互金平台有些项目的高盈利性,想要通过这些项目来弥补自己业务的亏损,这种急功近利的投资特点给互金平台带来许多风险。

这次出现问题的平台给投资者了警示:互金平台所属上市系和国资系,并不意味着等同于其具有背书的能力,互金平台的底层资产及时披露、良好管理、真实标的才是投资者应该关注的因素。

(二)P2P信息中介定位偏离

随着2016年一系列监管措施落地,规定了P2P平台不能触碰的业务红线、强调信息披露要求、做好平台备案制度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将P2P平台规定为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作为信息中介平台,P2P平台可以通过拆标打包、自动投标和债权转让的方式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但是需要依赖低额的支付成本、贷款方充分的需求以及平台自身强大的风控能力。

而目前极少数平台有支付牌照所以支付成本较高,而投资人匮乏,平台征信风控除了几家互金头部仅是简单的接入较大平台获取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平台偏离自身信息中介定位,异化出“资金池”,这将“直接借贷”关系演化成为“间接借贷”关系,P2P本质个人对个人实质借贷关系被扭曲。此次出现逾期的几家P2P平台大部分存在自建资金池、虚假标的共性。

(三)媒体引导舆论不当,造成投资者恐慌情绪

从互金平台发生相继逾期事件开始,各大媒体没有在舆论和市场净化中发挥作用,相反纷纷做了夸张式、非理性的舆论报导,对于出问题的互金平台没有做到区分,而是一概而论将各大互金平台都盖棺定论为非法集资和虚假标的。这些报导引发投资者紧张恐慌情绪蔓延,进一步加剧互金平台流动性危机。

 

P2P平台是支持新金融发展的重要动能

P2P平台相继逾期停运给互金行业沉重一击,但是我们不能忽略所有行业发展落脚点都在市场需求。2016年消费金融成为新金融发展的重要动能,根据央行数据显示,信用卡发卡量和贷款余额持续增长。

2012年和2015年,我国信用卡发卡量从3亿多张增至5.9亿张,信用卡贷款余额从1.1万亿元增至5.6万亿元。2013年到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交易规模从60亿元增至4367亿元。互联网消费金融之所以有着爆发式的增长得益于其开拓了在传统金融尚未覆盖的80%用户,即满足了长尾用户的消费信贷需求。

截至2017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达31.5万亿元,是2012年末的3倍,年均增长率约为24.7%。截至2018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13170.47亿元。从目前来看,个人理财需求旺盛、消费金融迅速发展、小微企业借贷难题尚未缓解,这些都说明了互联网借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应用场景需求。

 

政策建议

目前深圳、上海、广州、江苏四地的行业组织密集发声,为遏制P2P平台进一步集体爆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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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稳定的市场是靠稳定的预期来运行的。为维护市场稳定,稳定投资人情绪,我们建议从投资者、行业、监管层三个维度入手进一步规范P2P平台行业健康发展,重点打击借P2P之名,行自融诈骗之实的平台,彻底整顿行业乱象。

保护投资者,稳定投资者情绪,避免危机进一步升级。短期看,由于目前网络借贷投资涉及群体广泛、对平台风险鉴定水平较弱、习惯刚性兑付,所以一旦爆发一些风险事件导致投资人恐慌,要防范流动性风险,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预期和强调自律协会合理发声以稳定投资者情绪。

比如在备案延期过程中,可以先采用白名单等制度,帮助公众甄别优质平台和问题平台。此外,强调媒体发挥正面舆情作用,形成正面、客观的舆论导向,缓和投资者心态,避免产生羊群效应。

长期看,一方面,需要形成投诉有道、诉求有法的投资者保护渠道。目前针对事发平台,部分投资者因为无法有效寻求保护,从而形成恐慌情绪。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平台应该设定合理的投资门槛,合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借款人还款风险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进行合理匹配。

对于借款人来说,平台应该利用科技手段做好风险甄别,优化借款者的结构,引导合理借贷,对借款人恶意违约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生任何形式的违约,应该首先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存续,建议所有借债还款记录都应统一纳入征信系统中。

从未来趋势来看,互金平台未来演变的模式绝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平台而是依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服务金融,因此如何提升自身科技水平进行风控与征信成为互金平台竞争的重要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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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发展,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首先,互金平台虽然属于信息中介,但是结合互金行业的风险特点,应该建立流动性补充机制,以应对突发的金融风险。互金平台应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实现盈利最大化之间权衡好资产端和资金端的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平台自身能够稳健发展。

其次,互金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就要求加强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根据P2P 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验收通知的《57号文》提到“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互金平台应该加强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引入信用保证险,但是这两种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能力和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此外,资产证券化可以成为互金平台未来化解风险的手段之一。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质量、对信息披露、风险存留等有着较高要求,而且资产证券化会延长风险链、嵌套杠杆,衍生出新的金融风险,所以这需要长期部署和规范。

最后,P2P开展的是全国的业务,但是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业标准。统一的政策预期有利于监管的权威性,同时避免监管套利。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备案延期的,应向社会和行业公开说明原因,维护监管政策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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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有的放矢,严进严出。首先面对行业发展的参差不齐,不建议一刀切,这样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监管层应该根据平台的风控水平、缴纳注册资本、运营资质水平,将平台进行分类监管,对于合规的平台可以颁发牌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颁发牌照不应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应该以鼓励平台进行金融创新为目的的同时监督平台开展的业务必须合法、合规,防范风险,而非为了监管而打压限制相关业务发展。

其次,监督并落实各平台的资金存管,以避免平台形成资金池,扭曲业务,进一步加强资金存管银行的资质审查,结合平台的业务容量、业务风险程度对存管银行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第三,建立风险预案和风险预警机制。梳理近年来平台出现的危机原因和后果,借鉴相关地区的风险防范措施,拟定相关风险紧急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切断风险传导链,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同时,建立长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日常的监测、汇报工作,模拟风险发生时情况,做好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

第四,引入监管沙盒模式。每个地区的互金行业发展各具特色,在监管时可以做到化整为零,各地区为单位构建自己辖区内可以打造金融创新的“安全空间”,鼓励平台在安全空间内进行金融创新,实时监控风险,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和有效监管双赢局面。对辖区内已经率先完成合规整改的平台可以进行预验收,奖惩分明,以支持合规平台提早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形成市场竞争机制。

最后,针对要求拟主动清盘转型或退出的P2P平台,坚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同时遵循法制化原则,建立退出领导小组,配套相应风险处置预案,监管部门牵头落实好问题平台停运、转型、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等环节的不同处置方案,与平台及时沟通,并要求问题平台及时披露真实信息。

 

       

综上,我们建议P2P参与各方应汲取目前出现的问题平台带来的教训,注重从P2P本身的定位出发,将是否能切实履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是否有助于解决“两多两难”的社会融资投资问题,是否能积极拥抱合规等为主要参考指标,促进整个P2P行业的有序、良性、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网络借贷风险缓释机制研究.2018.5.20.

[2] 胡滨,杨楷.监管沙盒的应用与启示[J].中国金融,2017(2):68-69.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8.14.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6.11.

[5]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02.

[6]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017.08.

[7] 网贷之家.P2P网贷行业2018年6月月报(全文).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