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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礼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及发展趋势
发布日期 :2018-04-03

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事件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负面舆论和事件不断,自2015年起互联网金融经历了全面整顿,肃清了许多行业弊端乱象,与此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开始在金融领域运用,金融科技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突破口。

互联网金融内涵及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经有了更深层、更全面的内涵,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手段,借助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便捷的工具及金融相关功能,依靠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

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2005年):传统金融业态和服务系统互联网化;

第二阶段(2005~2011年):互联网支付快速扩张;

第三阶段(2011~2015年):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

第四阶段(2015年至今):互联网金融新一轮变革、监管和规范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重点专项整治内容

1.P2P网贷。P2P网贷中亟需整治的重点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随着2015年8月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起,网络小贷紧急刹车。自此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锐减,从业人员规模随之降低。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551家,从业人数103988人,分别较2015年减少4.03%和11.38%。目前,融资渠道受限、客户还款能力下降、民间金融乱象“污名化”以及风控能力薄弱等是小贷公司行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全国各地在P2P网贷方面也采取了相应的整治措施:上海16家平台收整改认定书 P2P发展需符5大要求:网贷机构必须是信息中介的身份、业务必须是直接借贷模式、不得触碰红线、规范存管要求、信息披露完整。东莞16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到《东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问题聚焦在资金存管、信息安全、第三方审计、贷款额度等问题,互联网金融需要与金融科技逐步结合,拆分P2P业务,转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深圳已针对部分企业下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调查表和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调查表涉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产品及运营情况、社会贡献及创新发展情况、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大方面。

从目前来看,P2P网贷的发展呈现如下趋势:一是平台合规成本提高,市场规模增速放缓,行业集中度上升;二是网贷将依托新技术发展,深化科技应用,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风控管理;三是转型与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合作,实现业务标准化、改善基础设施,达成全方位升级。

2.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是继P2P借贷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是一种风险较高、期限较长的投资行为,其相对较低的进入门槛能降低小微企业的成本,是我国当前多层资本市场的自然延伸。然而,我国股权众筹面临最大的阻碍来自于法律监管方面缺失空白,对众筹行业的政策界定不够明晰。2016年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股权众筹风险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虽然加强了对股权融资的风险监控,但是监管政策界定仍然模糊,无法契合目前股权众筹行业的运作需求。2015年的股权众筹井喷式发展,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存在法律风险、模式创新风险、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行业风险,股权众筹平台挪用资金、捐款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后受相关政策监管调整、资本寒冬等影响,自2016年以来股权众筹已经步入缓慢调整发展阶段,2017年12月底,全国众筹平台共计280家,与2016年同期相比下降约33%。全国众筹平台运营类型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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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筹平台运营类型分布(2017)

阻碍我国股权众筹的一大原因是囿于行业政策的不明晰,股权众筹行业监管灰色地带与红线交叉密布,不少股权众筹业务发展“畏首畏尾”,无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聚沙成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优势。而股权众筹平台运作盈利模式单一,是阻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另一大原因,目前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以交易手续费为主要收费方式,并兼收少量增值服务费、流量导入以及营销费用,收入途径单一,盈利来源缺乏。此外,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对于后续资金需求、投资反馈机制还没有形成成熟体系。

股权众筹平台要想健康有序地运行就离不开章程性、法律性的条文约束。2017年相关监管政策陆续颁布,行业灰色地带正逐渐萎缩,可以看出目前针对众筹行业的整个政策思路方向是监管趋严、规范发展。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股权众筹“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除了在政策法规上对股权众筹进行整治,股权众筹行业也在积极构建“政府+市场”行业自律相配合的交叉监管机制。如:中关村众筹联盟起草和发布了《中关村众筹联盟行业自律公约(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互联网股权融资发展情况的调查问卷》,对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情况进行摸底,并为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3.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技术给我国的保险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革命,传统的大中型保险企业通过自建官网、建立电子商务公司等形式深耕互联网渠道,部分中小型保险企业借力互联网技术,大举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实现“弯道超车”,大型互联网企业与保险中介跨界布局互联网保险市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深层次地更新了保险行业的服务模式,满足更多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凸显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大大扩大了保险产品的创新空间以及保险市场范围,互联网保险保费呈爆发式增长(如图2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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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十二五”期间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增长情况

由于保险业务迅速扩张、保费大幅增加,保险行业风险开始累积,并产生了一些问题,包括: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设存在欠缺,易引发保险消费纠纷;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保险经营亟须规范,其中网络互助平台出现违规宣传和经营,是互联网保险的最大问题。

对此,保监会依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展开了整治工作,要求各地保监局对网络互助平台逐一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保监会将整治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第二类是指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第三类是指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其中第二、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为本次专项整治对象,第三类网络互助平台为重点整治对象。

4.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产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在经历几年的快速扩张发展后,市场增速逐渐放缓,但是仍然面临一些风险阻碍着行业进一步发展,针对安全技术、流动性、洗钱和法律等风险,相关主体采取了相应的整治措施。

但就目前的第三方支付来说,监管体系仍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缺乏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规定。现有的管理规定仅仅涉及了第三方支付的某个环节,如支付牌照申请的规定,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支付环节以及支付风险的规定,而详细的管理措施仍然缺乏。二是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监管对象仍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工信部等共同监管,但对于各环节的监管机构及相应履行的职责缺乏详细规定。而对于账户式支付和通道式支付的不同风险,监管重点也应存在区别。三是第三方移动支付监管缺乏信息交流机制。第三方支付产业链涉及商户、消费者、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其中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同时第三方支付用户缺乏对于风险认知,但是开发平台与用户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机制。

5. 互联网征信。目前,我国除了在人民银行牵头下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征信中心外,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征信业有了新发展——依托互联网展开征信业务。互联网征信以非传统的信贷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向包括信息主体在内的信用信息需求方提供品种丰富的征信产品。互联网征信的出现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征信方式在征信产品种类、征信成本、征信覆盖范围等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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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通知》起,我国互联网征信形成了以个人征信持牌机构为主体,多样化的数据来源平台作为支撑的行业雏形。但是在2018年1月,人民银行已经受理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根据《关于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相关情况的公示》,百行征信由中国互金协会和8家征信公司共同筹建,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8家征信平台各持股8%。至此,我国互联网征信基本确立了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为导向,行业自律为主体,引入市场因素。

就目前的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来说,可以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美国在规范征信业时曾经一连颁布了17部法律为征信业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我国目前关于征信方面的法律《征信业管理条例》从2013年开始初步建立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为主体的多层次征信业制度体系,但是互联网征信的发展速度太快,此法律条例已经远远不够。主要的法律空白存在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目前互联网征信多依赖于大数据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这些都会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信息问题,可相关法律界限模糊不清。二是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征信行业的立业之本在于数据,而数据信息的共享是降低征信成本、提高征信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数据共享机制的建设可从两个方面展开,包括:开放政府和部门的数据,行政过程产生的数据信息应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向征信机构开放;打破征信机构之间数据壁垒,以合理合情合乎各方利益的角度展开数据共享,其中包括传统征信机构与互联网征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也包括互联网征信之间的数据共享。

互联网金融的突破口——金融科技

随着监管政策相继落地,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了强监管阶段,也进入了洗牌阶段。同时,数据驱动、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领域却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已然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整治下的突破口,“金融科技”更强调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由外及内地改变传统金融服务业,而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过去只是解决金融的一个渠道去达的问题,如今金融科技带来的大数据风控能有效解决信用甄别,为用户做定价,降低信用成本,从而获取信用优势,金融科技正由外及内地改变金融逻辑。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监管与合规成为了主旋律。各大金融科技企业纷纷加速赋能传统金融,形成互联网金融新业态。金融科技并不是互联网金融的简单变体,而是从外延到内涵都有着本质的突破与创新。在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体系下,从互联网金融整治中吸纳经验,做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防范措施,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显得格外重要。

 文  作  者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数学与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文礼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杨可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