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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教授从法律角度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
发布日期 :2018-03-27

3月26日,全球金融科技(杭州)峰会暨2017年度中国金融科技创客大赛(杭州)总决赛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行。此次峰会由浙大AIF院长贲圣林主持,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姚峰,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任少波,浙江省金融办副主任徐素荣,杭州市金融办主任王越剑,200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科学院院士Edward Prescott,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席经济学家及竞争处主任 Mary Starks,深圳瀚德创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彤,蚂蚁金服副总裁胡喜,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副总经理郑会仓,中国银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兼中国银行业杂志社主编戴硕,中国造币总公司货币研究部主任 聂舒,中钞信用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范贵甫,深圳瀚德创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王宁桥莅临峰会现场;浙江银监局、浙江省银行业协会、湖州市金融办、嘉兴市金融办、绍兴市金融办等单位莅临现场。本次圆桌论坛中,圆桌论坛可以说是最值得关注的环节之一,论坛在贲圣林院长的主持下,英国FINTECH Circle CEO、全球畅销书“全球金融科技权威指南”联合作者Susanne Chishti、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深圳瀚德创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王宁桥、杭州银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李炯、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院长张一锋、杭州同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高桥就本场论坛主题“金融科技应用”进行精彩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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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此次圆桌会议。李有星教授从法律角度看金融科技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他谈到:

第一,中国目前的金融科技应用已处于前沿地位,但金融科技应用以后出现的各种金融业态,除了金融科技带来的正向作用,包括普惠、便利、风险可控,但在现实实践中,依旧有非法企业、个人存在欺诈、诈骗现象,以及金融科技引发的其他负面的问题,比如通过二维码调换,将钱骗走;信用调查时,数据造假,对信用信息进行反向操作。金融科技涉及征信问题,带来“利”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到反面——如何控制风险、保障资产数据安全。

第二,金融科技的应用要考虑合法性问题。2015年,杭州恒生电子有一个很先进的科技成果——恒生homes系统,这个科技的确应用很好,但当时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没有处理得当,导致最终被认定这样的科技应用是一种非法的经营行为,被处罚5.3亿人民币。如上例,科技应用在企业产生经济效益时,包括支付宝、蚂蚁金服,它的成果确实值得我们骄傲,但是如果没有基础环境的配合和政府的包容,有可能就会夭折。所以金融科技的应用站在企业角度来讲,要多方面平衡考量,它是多方平衡考量的结果;从政府角度讲,它强调的是一种可控安全、消费者保护以及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消费者来说,则更多考虑安全问题。所以,金融业企业在应用科技进行商业行为时的经营合法性,应该放在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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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金融科技应用需要制度保障。首先是法制包容理念,对待“金融科技”不能想当然,特别是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科技起左右作用的工作人员应该更有包容心,看不懂的先放一放、试一试。例如,英国的沙盒监管制度,实际上解决了创新和安全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外,金融科技应用实际上造就了混业经营的状态,如果把金融业,特别是金融科技业分割成银监管、证监管,必然导致产业链条的破坏。银监无权管,导致了网贷行业有诸多负面清单、证券转让的不允许的情况发生,其实这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这从网贷行业互联网经营的密切性、逻辑性来讲,实际上应该允许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所以这就是两个部门分开之后,不能混业监管带来的后果。

最后,要鼓励创新,先行先试。今天英国的专家介绍了监管经验,我觉得中国可以尝试。同时在我们国家,中央层面对金融科技仍然是分管的情况下,到底谁在负责“金融科技”?我们地方金融部门应该抓住这种机会,实现先行先试,包括浙江,特别应该建立起聚集区,在制度上——特别是浙江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配套,把金融科技真正打造成为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在浙江、在杭州,甚至在江干、在滨江、在萧山。

李有星教授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民间金融法的起草人,从法律角度谈了金融科技的稳定性问题、合法性问题、便捷性问题、安全性问题等。

李有星教授简介:

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专家委员会专家,曾荣膺“香港黄乾亨杰出教授”、“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等荣誉。

李有星教授在经济法、商法领域有较深研究,尤其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学领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李有星教授主持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研究》、浙江省优势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委托项目《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法立法》以及《浙江省金融管理条例》等各类项目3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12余部,多项学术成果对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其撰写的《加强企业民间融资的法治保障》一文,被中国法学会《要报》全文收录。李有星教授多次参加《证券法》等全国性法律以及地方性立法的起草、修改工作,是国内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研究的负责人和起草者。

研究兴趣:证券法 公司法 金融法 金融科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