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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市场稳定、投资者保护与跨境监管合作30人论坛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 :2020-07-03

2020年6月29日晚19:00,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的“中概股市场稳定、投资者保护与跨境监管合作”论坛在胜数直播“小鹅通”上顺利召开。刘燕、冷静、韩洪灵、范伟红、黄玲、洪艳蓉、李文华、侯东德、邢会强、宋晓燕、杨松、赵磊、郭雳、许多奇、姜丛华、张巍、张诗伟、肖宇、李文莉、陈岱松、季立刚、汤欣、肖伟、伍坚、黄江东、冯果、叶林、曾洋、黄韬、高丝敏、曹兴权等众多顶尖专家学者通过视频会议和同步直播的方式参与此次论坛,部分专家发表了精彩演讲。


以下为本次论坛的详细内容:

李有星教授作为本次论坛的主持人,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紧接着介绍了本次论坛的背景。在今年5月份,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主要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审计连续三年未经PCAOB检查的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如果禁令不解除,公司将被迫退市,这一法案的颁布对中概股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证监会将于2020年7月9日举办“新兴市场风险圆桌会议”,会议上将听取投资者、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和行业专家关于如何提高投资者风险认识的建议,探讨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以减轻证券市场风险。在此背景下,中概股在美国的上市将遇到各种挑战,很可能造成中概股市场的动荡。


国际金融中心的持续发展依靠全球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信任,如果强令中概股退市将影响大量中概股投资者,国内外专家就中概股问题形成的共识大于分歧。大部分专家认为中美之间应该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跨境监管合作是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要选择。根据国际惯例,开展联合检查等措施是国际审计监管合作的通行路径和普遍做法。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证券市场的重要问题和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等18个问题回答了财新记者的提问,易主席对中概股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审计工作底稿交接,联合检查执法、双方互信机制等给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意见。李有星教授认为在此种这种背景下,我国学者应该且能够为解决中概股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问题和中概股的稳定与投资者的保护问题贡献智慧。


最后,李有星教授强调本次论坛的重点在于探讨易主席讲话定调下的跨境监管合作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联合检查执法、互信机制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确定了本次论坛的八个重要议题:


第一,如何正确评价和认识跨境上市的中概股的地位、作用和特点?跨境上市的中概股给监管带来的困难主要有哪些?如何避免这些困难?中概股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上市,我国监管难以介入。


第二,如何理解“国际金融中心的持续发展要依靠全球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信任”?如何理解中概股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双赢和双输格局?中概股市场稳定对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的重要价值有哪些?


第三,企业跨境上市是资本全球化环境下的共赢选择,中概股不应该杯敌视,难以确定将中概股强制退市对投资者是好是坏。在此前提下,中概股的选择路径有哪些?过度地要求强制退市到底对谁有利?对谁不利?


第四,跨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国际经验有哪些?跨境监管是一种专业的路径选择,应该如何找到路径?如何理解按照国际惯例开展联合检查应当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联合检查的经验教训又有哪些?


第五,中美证券监管合作,审计监管合作的主要困难和障碍是什么?解决这种困难和障碍的办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审计底稿与保密的关系?


第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跨境监督管理等。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此规定有无法律障碍?易主席明确回答我国从来没有禁止审计底稿的交接,只是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另外证券监管坚持国家主权,各国相互尊重。


第七,如何理解中美跨境监管合作中的“尊重国际惯例,体现相互尊重,开展有效沟通,寻求互信共赢的基本原则”?中美在哪些方面可以加强中概股的监管合作和执法协助?


最后,如何预防和打击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美国成功经验有哪些?我国证券法立法在这方面的成就和预期效果会怎么样?财务造假的预防和打击体系是否已经建立?李有星教授提出,我国已经建成了法律天网,体现在民事赔偿、行政责任以及刑事处罚多种追责方式的设定,新《证券法》的修改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具备了消灭财务造假的制度性基础。当然,在制度之外,还依赖商人的诚信经营和商事文明的逐步推进。

讲座的第一位发言人是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燕教授,刘燕教授主要就审计监管合作中最僵持不下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刘燕教授的主旨观点是分流中概股,根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到美国上市的必要性对中概股进行分流,分流是讨论中美合作方式的前提。首先,关于PCAOB的权限,中美审计监督附属于SEC的机构,专门负责对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又被称为会计监督委员会。其定位是非政府组织,可以被视为自律性组织。其权限最初来自于《塞班斯法案》,美国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到PCAOB进行注册。在具体的检查事宜上,PCAOB对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每三年检查一次,对大所每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可能涉嫌财务造假就会展开调查,如果查证属实则会被吊销执照、禁止执业、罚款等。PCAOB受SEC监督,但绝大多数情况,SEC会尊重PCAOB的决定。


第二,在中概股底稿检查方面,我国向境外提供审计底稿存在法律障碍,《证券法》规定境外监管机构不能在国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2009年由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出境;财政部2015年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业务出了暂行规定,重申审计底稿不能出境。另外实践中最常适用的证监会会计部的工作函中也要求经过官方审计合作程序才能提供底稿。


中美两国此前已经签订了执法合作备忘录,备忘录中规定双方可以相互提供工作底稿,2013年PCAOB曾来我国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也有试点联合检查的个案。如今,这样的良好局势被打破,《美国公司问责法案》造成了双输的局面,有损我国的声誉和口碑。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中概股纷纷从美国退市,回到香港二次上市,香港市场因此降低了很多上市标准,并提供快速通道,以配合中概股的二次上市。


针对《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就学术层面而言,刘燕教授认为该法案的目的应该是投资者保护,其中关键在于明确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瑞幸咖啡造假事件曝光并非得益于美国证监机构的审查,而是因为“自爆”,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但从该法案的内容上看,该法案中存在大量针对中国公司的不当处置措施,比如退市等,这其实给美国投资者带来了二次伤害。因为预期中国政府不会提供审计底稿,所以这些公司会被退市,投资者纷纷抛售股票,中方股东得以便宜的价格私有化,最终给美国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这也是著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杰西弗雷德教授得观点。从我国的角度看,我国市场得变化,尤其是科创板对业绩要求得简化给中概股公司提供了绝佳得机会,美国改革最佳窗口期已经关闭。


最后,刘燕教授对审计合作僵局的原因展开思考。刘燕教授认为在政治性因素上,国家主权障碍可以通过备忘录化解,中美之间的信任危机也在逐步解除。在技术性因素上,中美合作中两者权限的差异是僵局的一大原因,双方工作节奏和重心难以契合。所以需要分离政治因素和技术性因素。在技术层面,要坚决分流中概股,根据国家秘密和国家主权敏感度进行分类,比如从所有制的角度分出国有控股企业,从行业属性角度分出特定行业。至于普通的民营企业、一般性行业就可以执行备忘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底稿。刘燕教授再次强调我国必须严厉打击管制财务造假,扩大市场规模,保护投资者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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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的第二位发言人是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冷静教授,冷静教授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政治化原由出发,论证了该法案的错位打击趋势,并对解决措施和发展前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冷静教授非常赞同刘燕教授有关审计僵局思路方面,要区分中美审计僵局中的政治性原因和技术性原因。《外国公司问责法案》造成了第二轮中概股危机,第一轮发生在2011-2012年,此次中概股危机的原由是瑞幸咖啡巨额财务造假事件,但瑞幸咖啡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所希望严密监管的对象是不同质的。法案的核心条款针对的是国有控股企业,而不是出现造假行为的民营企业——瑞幸咖啡。


冷静教授为我们展示了相关条文,其认为该条文具有浓浓的泛政治化倾向,比如:“如果外国发行人聘请了PCAOB无法检查的外国公共会计事务所,那么PCAOB将无法审核该发行人的某些报告文件。在这种情况下,该法案要求该发行人应当向SEC证明其并非由一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对该发行人的公共会计事务所进行检查,那么SEC将会禁止该发行人的证券交易。此外,该类发行人必须在PCAOB无法进行上述检查的每一年份,向SEC披露国有股比例、属于中国共产党官员的董事的姓名等信息。”这很明显出于针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目的。因此,引发《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主要的事实促因是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和中概股财务披露不诚信现象,引发的打击现象主要聚焦于国有控股企业。冷静教授指出该法案存在错位打击的趋势。


中概股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以及户口在境外而主要利润来源、关键高管岗位主要来自中国境内的红筹股,即狭义中概股。我国现有体制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安排基本看不到大型国有企业的踪迹。所以,在中国证监会没有对赴境外发行上市红筹股有效实行境内监管,特别是核准制监管不需要审批,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不受证监会的审批。此时,如何让中方的监管机构在事前有效屏蔽“烂苹果”,成了现实上的执法困境。这样的执法困难带来的财务造假问题,完全不能代表全部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中概股呈现了优劣的两极分化现象。


冷静教授引用了新加坡管理大学张巍教授对美国国内一流证券法专家经验研究和成果的梳理,美国国内集团诉讼包括针对中概股集团诉讼,包括针对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聚美优品等案例的分析,认为集团诉讼不一定是因为被告是“坏人”,美国市场上的集团诉讼是原告所驱动的产业化的一种现象,“股价一掉,官司就到”。在阿里被诉一案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比如,阿里存在财务巨额造假吗?它事前事后为投资者带来了巨额损失吗?该案于2019年4月在联邦层面和解,2018年12月在洲层面和解,结案之后继续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继续为投资者提供比较可观的投资回报,仍受到好评的。因此,要判断集团诉讼的被告是否就是“坏孩子”,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不能打击面过大。但目前,美国执法机构存在扩大化打击中概股的倾向。紧接着,冷静教授分析了中概股危机掀起了美国国内执法机构巨大反响的原因。这主要因为信誉在中美双边关系中占有重大份量,。中概股因瑞幸咖啡而信用破产,美国因此基于信誉掀起了打击中概股的风潮。


在应对措施上,冷静教授指出应该关注事实层面的问题。2011-2012年第一论中概股危机之后,至今已有7-8年的时间,见证了PCAOB执法效能的提升和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的种种争议和纠结。需要关注美股市场上是否在事实层面上已经逐步除清了信誉不高,质量很低,公司治理堪忧,财务不可信的两极分化的下端的中概股公司,美国市场上万亿市值的中概股发行人的主体是哪些。以阿里巴巴被诉案件为例,一审中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是驳回原告起诉,纽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让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断。当时,作为法院指定的中国法专家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豪森教授屡次来中国境内高校教书和演讲。他高度赞许一审法院的立场,认为二审法院的裁判存在争议。


很多中概股都是互联网产业大公司,其遭受集团诉讼一波接一波的冲击,面临退市和股价下跌的严峻形势,但是这些公司并非公司治理不行或财务信息可信度不高,因此他们可以回到香港二次上市,或者在科创板上市,这是十年前没有出现的制度优惠,这是我国市场变化所引起的集团诉讼效果的变异。这与易主席所指出的双输局面,且相对于我国,美国市场的投资者则会输得更多。


最后,就前景判断问题,冷静教授赞同易主席和刘燕教授所持观点,中国证监机构的态度非常积极正面,愿意与美方探讨联合检查的制度细节。我国应该对联合检查保持开放的心态,坚持认可联合检查的制度适用前景,同时对中概股的命运继续保持谨慎关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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