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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案例研究(第十三期):中美证券先行赔付、责任分担与行政和解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7-15

2020年7月12日晚上18:30,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瑞幸咖啡案例研究(第十三期):中美证券先行赔付、责任分担与行政和解制度”讲座在胜数直播“小鹅通”上顺利召开。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吉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柯达、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康,与谈人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强力。报告采取直播的方式,参与人数众多,两千多人参与直播和互动,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本次活动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江省前景大数据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中心、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杭州胜数研创等支持完成。

会议伊始,李有星教授隆重介绍本次讲座的嘉宾,并围绕本次讲座主题“中美证券先行赔付、责任分担与行政和解制度”展开阐述。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快速解决证券、期货领域的纠纷,并经历了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案件的实践,最终,体现在我国新《证券法》中。《证券法》第93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该条款规定了发行人的行为、先行赔付的主体、先行赔付的方式和追偿等内容。同时,《证券法》第171条规定了中止和终止调查的情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该制度对于促进先行赔付制度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李有星教授指出,在实践中,先行赔付制度主要涉及下述六个问题:第一,发起的主体问题,包括为何要发起,何时发起,由谁发起等问题。第二,赔付对象除普通投资者以外,是否包括机构投资者的问题。第三,赔付资金来源的问题,能否以借来资金、罚没资金等自有资金以外的来源进行赔偿。第四,赔付资金的管理问题,管理主体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还是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公司,抑或二者兼有。第五,行政和解、行政调查对于先行赔付的影响问题,如何衔接为优,以及行政裁量的标准问题。第六,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问题,包括超额赔偿如何处理、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赔付后是否仍需承担其他责任,以及先行赔付人难以顺利追偿等问题。例如现实中,欣泰电气退市后,兴业证券便很难向发行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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