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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副院长主持的“瑞幸咖啡案例研究——以中美证券法比较为视角”报告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 :2020-04-21

2020年4月19日,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牵头举办的“瑞幸咖啡案例研究——以中美证券法比较为视角”报告在钉钉线上顺利召开。此次报告,将社会热点与教学、研究紧密结合,就近期社会上讨论热烈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分析介绍中美证券法上虚假陈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本次报告通过“浙大李有星教授”公众号进行宣传,并采取多群联播的方式,参与人数多达2500余人,受到业内专业人士的肯定,报告取得了圆满成功。


以下是报告详细内容:

报告伊始,由李有星教授进行开场介绍,主要阐述了瑞幸咖啡案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该案件中涉及到的证券法相关的问题。李有星教授由瑞幸咖啡案引申出八个问题第一,瑞幸咖啡案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如何对投资者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的认定问题;第二,瑞幸咖啡案引发了对注册制的担忧和质疑,注册制下如何把握发行和上市的标准的问题;第三,瑞幸咖啡案中公司董监高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第四,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该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五,做空机构的作用以及关于如何界定合法的做空行为与非法的信息操纵的问题;第六,关于瑞幸咖啡案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起诉以及中国法院是否可以进行长臂管辖的问题;第七,如何把握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中的重点问题;第八,在证券数字化时代,如何构建司法救济体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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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法律责任分析——以中美证券法对比为视角

报告主体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潘政博士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中美两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进行对比,系统地分析中美证券法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构成与认定。此外,在做空机制下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中,潘政博士结合揭露日的认定依据,认为不能将类似瑞幸咖啡案中浑水公司公布的做空报告作为认定案件揭露日的依据。

二、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研究——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分析

第二部分由康琼梅硕士从被告的确定、责任确定、免责事由三方面来分析中美两国证券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的异同,并结合美国制度,对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最为相关的两个证券服务机构——中金公司、安永会计师事务是否可能需要承担的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康琼梅硕士从本案事实出发,讨论了原告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服务机构存在共谋或者过失,以及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的免责事由。

三、做空机制——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

第三部分由钱颢瑜博士就此次事件中浑水公司的做空行为,展开对中美两国对合法做空行为与非法信息操纵边界的研究,并结合香港香橼案、美国希尔威矿业案两个案例,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做空机制的建议。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和注册制科创板的试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越来越重要。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不仅需要官方监督,也需要市场各主体的监督。做空机构这种专门寻找上市公司问题的机构无疑是对官方监管的有益补充。

四、瑞幸咖啡案例分析——程序法上的域外管辖问题

第四部分由国际法专业娄琳博士和汤方实博士结合我国新《证券法》的规定,就目前媒体讨论热烈的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问题展开研讨。首先,娄琳博士指出,中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应当把握适度,攻防兼备的方向,以无域外适用管辖推定为原则,以交易标准为主,结果标准为例外。汤方实博士指出,瑞幸咖啡案的域外管辖,需要分别讨论私法诉讼主体和公法诉讼主体的情形。针对前者,瑞幸咖啡不具有证券监管意义上的密切联系点,不能认为我国有权管辖;针对中国证监会是否有管辖权,需要考虑该跨境证券欺诈行为在我国境内产生的实质性的、直接的和可预见的影响的程度。由于没有满足“结果标准”,不能适用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

最后,李有星教授对本次报告进行了总结。首先,瑞幸咖啡对财务造假事实已经自认,且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很明显,瑞幸咖啡将面临巨额的损失赔偿;但从管辖角度来讲,理论上该案件并不适合中国管辖。第二,做空行为的背后往往有利益链存在,容易引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在中国进行做空要特别慎重。第三,如何保护投资者是一个难点问题。我国应当专门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全面系统地保护弱小投资者,避免出现“二次损害”、“ 一鱼三吃”的现象发生。



供稿:浙大李有星教授公众号。本公众号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建立,致力于研究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学及金融犯罪领域的前沿理论及司法案例,并发布相应研究成果,培养法律人才,服务法治社会。(供稿人:钱顥瑜、康琼梅、汤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