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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套路贷”新规的解读与适用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 :2019-08-14











2019年8月9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学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法律中心、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浙江“套路贷”新规的解读与适用研讨会在杭州市莫干山路梅苑宾馆顺利举行。









此次研讨会旨在正确理解和适用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回应社会上关于《纪要》的误解与质疑,并进一步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与交叉关系,预防“套路贷”犯罪,而形成富有成效的司法实践回应与学术理论研讨的一次高端会议。与会代表分别就“套路贷”有关规定与浙江省《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交叉关系与处理程序,“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手段、罪数、共同犯罪、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中的“套路贷”风险及预防措施,律师办理“套路贷”案件的风险与预防,民间借贷的“职业放贷人”、“砍头息”、高利率、催收与“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关系,合法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自我保护路径和措施等主题进行了发言和研讨。


浙江省政法委副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大AIF)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同志出席会议并介绍了《纪要》的出台背景、内容等情况。此外,来自浙江省政法委、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的同志,省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各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企业代表共120余人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此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大AIF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会议伊始,由浙江省政法委副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致辞。他首先代表浙江省法学会向与会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武秘书长指出,打击“套路贷”是今年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其目标就是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扫除浙江省内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绝不让浙江成为“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洼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此次会议的召开,主要针对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一方面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指导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精准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要帮助浙江金融从业者,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套路贷”的发生,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贡献真知灼见,结合自身实践,针对“套路贷”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新情况、新问题,广泛交流,深入研讨,形成共识,为统一执法尺度,明确“套路贷”办案标准,完善法律政策保障出谋划策,献智献力。


会议的第二部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介绍《纪要》的出台背景、内容等情况,回应了社会上关于《纪要》的误解与质疑,明确了《纪要》的正确解读和适用问题。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陈阳检察官,代表省检察院就正确解读和适用《纪要》作了详尽的发言。陈阳检察官表示,此次《纪要》的出台是为了便于浙江省各级司法机关更好的理解和适用“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司法实践,化解分歧。因此,浙江省《纪要》与“两高两部”的《意见》文字表述上虽不尽相同,但内涵高度一致,并不矛盾,对《纪要》的解读和适用,必须从《纪要》和《意见》的关系上做整体把握,不可偏颇。根据浙江省调研情况,“套路贷”犯罪具有典型阶段性特征,第一个阶段是“套路贷”虚假债权债务的形成阶段,是“套路贷”的核心阶段、实质阶段,第二个阶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虚假的债权债务采取行为的实现阶段。索债是民间借贷普遍现象,并非“套路贷”独有,因此判断“套路贷”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应着眼于第一阶段,即通过“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套路贷”犯罪的构成,一要有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要有欺骗性的“套路”。考虑到“套路”复杂性,结合司法实践和其他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则,《纪要》推定采取“套路”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害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当然,各级司法机关要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和获取。此外,《纪要》虽然规定了高利息和“砍头息”的问题,但我们解读《纪要》时不能以偏概全,要整体把握,“套路贷”往往存在高利息和“砍头息”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高利息和“砍头息”都属于“套路贷”,《纪要》只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进行列举,方便实践操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高杰法官,代表省高院从五个方面着重阐述了《纪要》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一,关于“套路贷”的定性问题,要将对“套路贷”行为的诈骗罪定性与正确把握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机结合,借款人是否明知协议内容,不改变“套路贷”的定性;对“套路贷”行为以诈骗论处时,触犯的是普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套路贷”行为人诈骗不成,反被对方所骗的,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第二,关于“套路贷”罪数问题,对于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虚高债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以侵财型手段实施催讨的,视对象不同分别择一重或数罪并罚;以非侵财型手段实施催讨的,一般应数罪并罚。第三,“套路贷”犯罪共犯认定问题,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而参与虚假债权债务形成过程并提供相关帮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仅参与非法债权实现过程的,不应认定为“套路贷”的共犯。第四,“套路贷”犯罪数额和既未遂问题,应当确立“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原则,以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相区别;以各种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并视是否实际占有确定既未遂情形;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计入犯罪数额;被害人从行为人处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行为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归还的借款金额应视为诈骗犯罪既遂的数额;超过借贷合同金额的“利息”应当计入犯罪数额视占有情况认定既未遂数额。第五,打击“套路贷”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执法指导支队政委叶新航,代表省公安厅就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纪要》的把握和认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要将《纪要》与“两高两部”《意见》,以及浙江省2018年出台的“套路贷”的规定,做整体把握,不能割裂、不能挑字眼,《纪要》与《意见》乃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其次,对于《纪要》第二条“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也要结合“两高两部”的《意见》去认识,在“套路贷”认定中,要紧扣各种“套路”违背契约自由的本质,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把握“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关于“砍头息”的问题,“套路贷”犯罪中高额的利息、“砍头息”等,可以计入违法犯罪所得;但是,不要仅以表象上的“砍头息”、高额利息等特征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


会议的第三部分是专家发言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法律实务界人士和企业代表,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介绍,结合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紧扣会议主题,全面剖析和阐释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浙江“套路贷”新规建言献策。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许新霞就“套路贷”案件办案一线的情况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纪要》和“套路贷”相关规定的出台,不仅影响着刑事案件审理,也影响着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正常民商事活动的关系。从基层办案情况中看,出现了一批案情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而在实践当中最困难的是“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证据上也难以把握,《纪要》的出台无疑为司法一线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扫黑办)方琦警官分享了浙江省打击网络“套路贷”的情况。2019年7月24日《纪要》实施以来,至7月31日,短短一周内,全省公安机关总共是打掉了三人以上的“套路贷”犯罪团伙的10个,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299人,其中处置了一批集网贷APP开发、放贷、暴力催收为一体的特大网络“套路贷”团伙。《纪要》出台后,全省范围内“套路贷”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浙江省打击“套路贷”,尤其是网络“套路贷”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套路贷”常以“套路”掩饰其巨额“砍头息”、滞纳金、超高利率,被害人因专业知识的缺乏陷入错误认识,深陷债务危机,由此说明了“套路贷”犯罪的巨大危害。此外,方琦警官还探讨了APP获取权限和虚假广告的问题,从规制个人信息获取权限和虚假广告的角度提出遏制“套路贷”的建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调研员、副处长王胜东从新闻宣传工作的角度浅谈自己对《纪要》的看法。从新闻的角度来讲,浙江政法系统一方面要大力推广浙江省打击“套路贷”的最新做法和浙江举措、浙江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密切注意舆情观测。法律业界,特别是律师界,对《纪要》个别条款有不同的意见和解读。政法系统新闻工作者要密切关注舆情,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的高度,实事求是地解读和认识《纪要》内容,化解分歧,并且正确宣传《纪要》对我省对司法系统办案的重要指导意义。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厅正在合作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和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律师和法官互评机制的推出将推动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有助于类似争议的解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志科提出了对《纪要》和“套路贷”犯罪的认识。他认为,对“套路贷”的认定,需要着重把握“虚高债权债务”的特征。在“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上,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其中“虚高债务”以及之后的“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是并列关系,二者的关系必须厘清。不能简单地将高额利息认定是“套路贷”,“套路贷”与高利放贷有交叉,但不是完全重合的,不能偏重刑事打击而忽略了民事法律。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扫黑办员额检察官张鹏结合办案实际,分享了自己对“套路贷”的看法。张鹏检察官从他接触的“套路贷”案件入手,认为“套路贷”基本上和恶势力集团或者黑恶势力有联系,不排除将来出现不采取暴力催收的“套路贷”,根据《纪要》以及自身对“套路贷”的理解,即便没有第二阶段的暴力催收,也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另外,他认为“套路贷”的认定还是要从总体上把握,不能简简单单以《纪要》或者《意见》罗列的内容为准,必须认识到“套路贷”犯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可以从“肆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行为来认定。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副教授王立认为《纪要》的理解和适用,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环环相扣的,不能孤立地看。《纪要》之所以引起许多不同声音,一部分原因在于《纪要》偏重于案件办理的操作性,各个条款间容易被人为割裂,缺乏原则性规定予以统领。此外,王立副教授还从与“套路贷”相关的企业破产角度,提出了看待“套路贷”问题独特视角,研究讨论破产案件中虚假债权与“套路贷”的关系。


浙江省政法委宣教室主任许洁认为,在网络借贷关系中,比如在微贷网所从事的汽车抵押业务,按法律一般理解,出借人才应该是抵押权人,而如果平台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后进行扣车,平台到底提供的是信息中介的服务行为还是实现抵押物权的行为,平台的角色是模糊的。许主任提出这样的思考:平台在借款人发生违约后,通过和借款人约定收购抵押财产从中获取利益,这是不是一个“套路”?许洁指出,必须要明确网贷平台的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顾问蒋寿根作为放债人代表对浙江《纪要》出台的原因以及对浙江《纪要》的部分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为什么出这个《纪要》,就是因为我们在为历史买单,因为今天在座的所有人都在从事合法行为,但是我们的一些同行在从事不合法行为,在从事着真正的“套路贷”。同时他指出“套路”有善意的“套路”和恶意的“套路”之分,但浙江《纪要》简单地规定,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他强调催收是“套路贷”必要的一个手段,所以如果光有“套路”,没有后续不良行为的实施,就构成是“套路贷”,这是不可理解的。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认为,要从上下文来理解第二条规定中的“套路”,第二条中的“套路”是指第一条已经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这种特指的“套路”,才构成“套路贷”的要素,并非所有的“套路”都是“套路贷”里的“套路”。在关于被害人是否明知的问题,他指出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考虑这种“套路”到底属不属于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如果符合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明知,如果不属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仍然要考虑的。他认为,理解这个“套路”,不能仅仅从一个行为来考虑,我们之所以打击“套路贷”,是因为“套路贷”应该是一种诈骗的行为模式。


杭州仲裁委原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再丽认为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民事规范与刑事规范外,还应有商事规范,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应适用民事规范,而现在一些民间借贷,如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在从事经营活动,机构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在其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予以规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也适当低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并适用商事裁判规则。


杭州市仲裁委副秘书长赵亮认为,首先要正确理解“虚”与“实”的关系,对于网贷企业而言要谨记“虚”“实”二字,虚增借贷费用具有套路贷之嫌,而实增借贷实际发生之费用必不会属于“套路贷”。其次,要明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财产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采取隐蔽手段设置“套路”,必然非法,而若出借人基于正当合法之商业目的出借款项,即便借贷利率较高,获得高额利息,也属于“合法”占有财产。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楼建民认为,公检法在处理砍头息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同时希望公检法出台专门意见打击老赖逃避债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周立波对“套路贷”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分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套路贷”作为民刑交叉案件,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可以借助民事中的规定进行综合认定。同时,他指出,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将“套路贷”直接归结为诈骗罪有失偏颇。对于“套路贷”能否被认定为犯罪,他提出可以先判断民事上是否真实有效,若非真实有效才有可能进入刑事领域,而后结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针对“双倍借条”案例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建议:首先,若套路不是很深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是否能构成“套路贷”。即“双倍借条”在民间借贷中极为常见,是否能够认为其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债权人对双倍借条提起诉讼,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其次,若将“双倍借条”认定为诈骗罪,其既遂金额则为砍头息,但出借人仍有本金未收回,被害人也没有法益被侵害,因而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仍处于未遂状态。最后,他指出,认定“套路贷”不应仅以存在套路为标准,其中还应当符合《纪要》提出的非法占有、低息、费用套路手段等要素。



此外还有多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代表、一线司法工作者参与讨论,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提出了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在场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同志结合《纪要》,对嘉宾提问都一一做了耐心回答。  


本次会议的最后,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大AIF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对此次会议的成果进行了总结;浙江省政法委副巡视员、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同志做总结致辞。


李有星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此次“套路贷”新规的解读与适用研讨会,经过公检法部门同志以及与会嘉宾的热烈讨论,对《纪要》做了充分的解释,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就如何预防“套路贷”问题也有了清晰的认识。合法的民间借贷仍然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就是通过本金去获得合法利息收益的行为,与“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通过设置“套路”虚构债权债务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总之,真实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就不是“套路贷”,也无须担心会被认为是“套路贷”予以打击,这是市场主体有序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本预期。当然,《纪要》的出台也必须考虑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对于因过去监管放任或者没有规则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总体上还是要秉持综合治理、着眼未来的态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的可预测性。此外,李有星教授认为,我国借贷利率行政管理法规的缺失,简单套用司法裁判规则规制市场利率,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造成“套路贷”与高利借贷、“砍头息”混淆的根源,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及社会治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最后,李有星教授指出,对于“套路贷”,一定是依法严厉打击,精准打击,司法机关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市场主体来讲,也要主动防范和远离“套路贷”活动,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最终能够在打击和消灭“套路贷”犯罪的同时,保持社会治理效果和推动经济环境的持续改善。


武秘书长在总结致辞中指出,此次会议成果丰硕,帮助我们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明确了精准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的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总体目标。最后,武秘书长再次向会议的主办方以及出席本次会议嘉宾表示感谢!



(供稿 詹刚 潘政 李文超 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