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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教授出席“破产保护与破产清算研讨会”
发布日期 :2015-07-27
发布:2015-07-27 00:00 作者:admin 来源:

2015727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召开破产保护与破产清算研讨会,会议由副行长李虹主持。出席研讨会的领导、专家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副行长李虹、副行长郑南源,办公室主任陈晋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处长龚奇志,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处长陆志红,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研究处处长王去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雄飞,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周晔,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申屠婷,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陈丰其,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清收化解办公室主任任方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柴善明等。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光华法学院博导李有星教授及其博士生出席研讨会,并就新《破产法》施行下企业破产重整与金融债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研讨会第一阶段为主旨发言阶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雄飞首先介绍了浙江省近几年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浙江省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占全国15%左右,走在全国前列,但与真正符合受理条件企业数量相比,仍是少数。随后,他指出高院针对破产案件已经确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三化”道路——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道路。王雄飞法官认为破产案件审理目前仍面临诸多内部与外部障碍,但通过破产程序揭露“逃废债务”理应成为其具备的重要功能。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管理人履行勤勉义务,行使撤销权、追回权等防止资产恶意转移;(二)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可将控制人个人资产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置;(三)民刑交叉案件中,借助经侦手段可彻查资金流向。(四)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相关债务人、实际控制人,由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王雄飞法官提出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与银行对接存在的两大问题:第一是关于破产重整企业账户的重新开立、以及原有账户的销户问题。第二是信用修复问题。对于破产重整企业在合法情况下完成重整的情况,商业银行如何将企业从征信系统黑名单中排除。
李有星教授针对当下企业破产重整与金融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李有星教授指出新《破产法》的主旨强调破产保护,尤其是破产重整的制度设计表明该法不仅是“市场退出法”更是“企业再生法”。然而现实中法律适用仍存在诸多难点,其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保护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一)企业以破产清算为主,破产重整较少。(二)针对个人与企业财产转移、隐匿现象缺乏有效应对措施,缺乏对存在大量金融债权企业资金的重点关注与风险预警机制。(三)银行核销制度存在缺陷。(四)破产重整能力具有局限性,主要是对破产重整企业未来潜能的评估机制不健全。(五)地方政府在破产重整中缺乏能动性,定位不清。针对以上问题,李有星教授进一步提出以下建议:(一)明确金融债权的优先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二)强化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能动作用,确立相应的权责机制。(三)完善破产企业逃废债务、隐匿财产的责任追究与救济机制,延长追偿期、加大追偿力度。对拥有大量金融债权的企业进行持续监督、关注,确立风险预警机制。(四)进一步提升破产重整的能力,如可考虑由央行与高院成立联合小组,通过金融与法律知识的复合,对企业破产重整进行综合评估。(五)建立破产债权核销的合理制度。(六)建立金融体系内部人员过错追责机制,强化内部稽查与责任承担。(七)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避免极端化、单一化思维,防止单纯以刑事入罪思维处理经济案件。
研讨会的第二阶段,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相关处室负责人与李有星教授等专家就破产重整中的部门协调、个人信息公开、企业与个人财产关系认定、破产核销制度、人行与登记机构对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交换意见。
最后环节由殷兴山行长作总结发言。殷行长首先对在场诸位专家学者提出启发性建议表示感谢,并进而指出对于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首先要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且能够适度借鉴域外经验,对政策立法予以调整。具体而言:首先,应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法院内部绩效问题进一步考量其制度安排;其次,综合托管、税务等制度进行统筹安排,使破产重整内部制度衔接;再次,央行等监管层面,应确定相关制度的合理价值导向;最后,考虑完善管理人履行勤勉义务的激励举措,促使其积极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