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首页 > 新闻中心 >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李有星副院长主持召开“场外证券配资及治理法律问题30人论坛”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李有星副院长主持召开“场外证券配资及治理法律问题30人论坛”
发布日期 :2015-07-21
发布:2015-07-21 00:00 作者:admin 来源:

2015年7月21日,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和科技金融时报联合主办的“场外证券配资及治理法律问题30人论坛”在玉泉饭店热烈召开。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教授担任本次论坛主持人。
出席论坛的嘉宾有: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导杨东教授,科技金融时报副总编胡学聪,蚂蚁金服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屠剑威以及法律总监聂正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官晓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博士以及其他来自证券、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本次论坛的讨论主题源于近期我国证券市场激烈波动所引发的,针对恒生电子及其提供的HOMS系统服务应用于场外配资活动的争论。论坛围绕场外证券配资的性质、法律属性、制度规范,场外证券配资的运行模式、法律风险和防范,以及场外证券配资中HOMS系统与股市波动的关系、法律评价,场外证券配资发展与规范治理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两个阶段的充分讨论。论坛的第一阶段是由恒生电子副总裁官晓岚介绍恒生电子开发、运营的HOMS系统基本情况,第二阶段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展开自由发言与讨论。
在论坛的第一阶段,官晓岚副总裁展示了恒生电子HOMS系统的前身和功能发展的历史,介绍了HOMS系统应用于证券交易市场后,在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并用证券融资市场的统计数据回应了近期的不利传闻。根据其介绍,参与论坛的各位学者、专家对HOMS系统的运行原理和其设计、运营的合规性进一步提出问题。如杨东教授在提问中指出,当前应用HOMS系统管理运行的场外配资活动与互联网P2P平台对接,尽管该系统本身并不具有违规性,但对其应用可能使得场外配资风险的传播性和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来自蚂蚁金服和部分从事民间融资、场外配资业务的公司、平台的代表也从行业角度对HOMS系统以及场外配资问题发表了观点,与会嘉宾在提问与回应中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思辨。
论坛第二阶段为自由发言环节,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会长,星韵律师事务所吴清旺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吕炜劼律师,浙大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蚂蚁金服法务合规部屠剑威总经理,人民大学杨东教授等专家对场外证券配资法律问题分别发表了观点。
针对我国近期的股市风波以及对HOMS系统在场外配资应用的质疑声,牛太升会长提出:作为一项信息技术工具,HOMS系统不应承担股灾的全部责任,场外配资法律问题的规制重点应是配资行为,而非技术工具。目前,由于场内市场进入门槛高等现实因素,导致场外配资市场相机而生,我国证券市场两融监管的视野重点放在券商监管上,而场外监管缺失。在监管两融问题上,如何打通两个市场,促使场外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如何将场内监管与场外监管相结合等问题仍需要学界和监管部门做进一步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立法上的新制度。
在HOMS系统的合规性与场外证券配资的治理问题上,杨东教授指出:场外配资是金融领域的创新,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场外配资带来的法律问题,现行《证券法》在账户实名制、两融交易方面的制度应该进行相应修改。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与股票市场的结合,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应以互联网的思维监管场外配资互联网化带来的新问题,给金融创新一定包容的空间,以法制的进步推动金融发展。
根据与会嘉宾在论坛讨论的两个阶段所做的发言与思辨,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在最后阶段总结归纳了论坛讨论得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第一,从软件供应商与配资公司、证券公司各方面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HOMS系统并不存在违规问题。进一步来说,HOMS系统的交易数据将对场外证券配资的监管起到一定帮助,有助于场外配资问题的数据化、阳光化和规范化。对待HOMS系统,以及场外配资活动,采取强硬的治理手段并非解决问题之道,金融创新的治理“宜疏不宜堵”。第二,配资公司的活跃实则为民间借贷的升级,我国目前对放贷获利的问题欠缺规范,如果不形成系统的放贷人法律制度,配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第三,本次证监会对场外证券配资活动采取的相关举动,实质上是解决证券交易账号的规制问题,但从法律逻辑上讨论,关闭HOMS系统接入证券公司端口这一做法的合法性仍有讨论空间。在对证券交易账号的规制中,本质问题在于目前《证券法》仍存在立法不足。首先,个人账户的使用规范规则缺失,其次,《证券法》仅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在账户管理上相关责任,却没有确立开立账户的客户的义务与责任,更没有规定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软件供应商的业务标准。
针对HOMS系统的应用前景和场外证券配资法律问题,根据本次论坛讨论成果,李有星教授总结提出三点治理手段第一,加快加大现有《证券法》修改进度和力度,建立健全场外证券配资监管制度,包括场外配资交易标准、数据报送、监测监察和执法制度以及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等,为场外配资提供行为规范,也为HOMS等信息服务软件提供相应技术标准,引导其规范化、阳光化;第二,强调证券监管协调制度,发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作用,在当前金融创新、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建立和完善“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第三,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如HOMS系统等的开发和应用,为场外证券配资交易的数据化监管提供数据资源和有益帮助。最终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技术支持三个层面形成场外证券配资治理的合力,从而维护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稳健、健康和繁荣发展。
本次“场外证券配资及治理法律问题30人论坛”形式开放自由,与会嘉宾积极发言、深入讨论,论坛在热烈的氛围中成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