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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反欺诈是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的核心问题
发布日期 :2016-12-08

       近日,2016年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召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教授,在第一单元“互联网法学理论”进行了题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的主题发言。

       在报告中,李有星教授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行政监管不到位所造成的制度性问题,因此,加强行政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必由之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强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规制是由于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具有公开、小额、大众以及普惠的特性,民刑交叉、刑事泛化、刑事过度是由于缺乏边界,这种边界应当由行政监管法规确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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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有星教授认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面临观念重塑和制度重构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速度极快的特点,虽然本质上属于金融范畴,但由于其结合了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整体变得具有复杂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律滞后、观念不适应是普遍现象。要善于学习互联网金融,引入新理念、构建新制度。

       李有星教授还提出,反欺诈是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的核心。只有在反欺诈这一前提下,投资者自我保护、投资者责任自担这一命题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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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李有星教授还主张,应充分发挥属地金融监管机制的作用,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由李有星教授负责的浙江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 起草工作正在启动,他相信,未来的浙江将走在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前列。

       最后,李有星教授提出建议: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等全封杀式立法模式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的规定模式。

       李有星教授最后总结道: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不仅要防风险、防犯罪,更要通过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秩序,推动实体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为人类美好的明天做出贡献。

 

学者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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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有星教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荣膺“香港黄乾亨杰出教授”、“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等荣誉。参与多项立法的起草、修改工作,是国内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研究负责人和起草者。

       研究兴趣:经济法学、商法学研究、金融法学、证券法学、公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