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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互联网金融需要优先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
发布日期 :2016-09-12
      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趋严,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成为业内关注的主要问题。近日,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郭峰教授在“人大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高峰论坛”上发表了主旨演讲,对“关于互联网金融应处理好三方面关系”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下文取自郭锋的主旨演讲,并根据现场发言实录整理而成:
     
感谢杨东教授邀请我来跟大家学习,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刚才我们看银监会的徐处长已经把当前我们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这块,监管的一些动向和下一步的一些政策方面的思考,给我们做了一个介绍。牛津大学的Louise Gullifer教授也介绍了英国特别是众筹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当然她的概念很广,P2P,包括众筹,她的概念比我们更宽泛。同时介绍了一些英国的做法,特别是以消费者保护为宗旨这样一个监管方面的一些措施,或者一些思考,我觉得给我们很大启发。因为我也没有准备发言,今天是来学习的,也不知道程序是啥,但是刚刚确实听了两位的发言,对我确实也是很有启发,所以我就想到,可能是不是咱们互联网金融这块,可能至少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管制与放松的关系第一个关系
      它是一个老话题,就是管制和放松的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干预和市场自治、自律的关系。这个关系在20、30年市场经济建设当中一直没有处理好,面对任何新生事物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这是我们这30年来都是这么一个恶性循环。互联网金融这块,虽然就这么三年四年的时间,实际上它已经体现了这样一个特点。
      所以我们本来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来说,要实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主体,应该说就是我们的政府相关机构,当然包括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但是我们到现在为止,我们有没有找到一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方式,这个都是我觉得在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我觉得就有很典型的体现。
      为什么称之为野蛮生长?明明知道这个东西一放开就会乱,但是为什么我们当初没有认认真真的来研究一下,它应该怎么管。我们理论界和监管部门、立法部门我觉得都有责任。你不管怎么说,不管叫互联网金融也好,叫什么名字也好,大家现在认为仍然是金融,金融这些风险,包括徐处长也介绍,特别是大学时候也学了金融风险,宏观的、微观的、法律的,各种风险,它本来是会存在的,但是我们一开始为什么我们对这些风险当时不设定一些警戒线。实际上三年前我也就开始搞互联网金融研究课题,当时杨东知道,我给我们最高法院院长专门提了三万字的报告。
      实际上我三年前提的到现在都没解决,所以我今天干脆不带稿子。监管的、司法的怎么完善,但是现在看到仍然没有解决。
      我觉得现在有一个比较好的条件,特别是今年大家刚刚都提到的,我们今年“十三五”规划,还有克强总理在两会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提出了我们中国如何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架构,里面明确提出了要实行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这基本上就把国际上包括刚刚咱们英国教授介绍的这些英国的东西,美国的东西,理论界多年呼吁的,已经吸收到政府的监管里面去了。接下来就是我们政府的银监会、保监会、央行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还有今年“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不是传统的对象监管和商品监管。我们跟杨东我们六七年前就提出来了,当然不是我们一家的努力,学术界、金融界、法学界共同努力的,但是政府是采纳的。我们现在如何把行为监管做到功能监管里头,这是我们需要去思考的。
      再就是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各个部门都在参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了完成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我在网上得到的消息,中央有关部门都积极在为这个会准备材料,而且已有很多方案,包括大步子方案,有很多种,我看网上有央行牵头的英国模式,也有双峰监管模式,还有就是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模式,我也提过这种报告,被送给国务院了。那就是有可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会对我们现在金融监管采取比较大的动作,这是我个人的判断,有可能。
      包括国务院法制办也找我们学者去论证过,也是在中央,实际上就是智囊提方案,而且这次金融监管改革,大家知道里头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编办牵头,你说如果不改机构,编办牵头干嘛呢。因为外面一般人不了解编办是什么,它就是几个部长几个副部长职位,就需要中央编办来牵头。所以不排除内部有比较大的动作。当然也不排除改革。就是怎么覆盖金融产品有效防范风险,有效保护我们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一种监管架构,这个方向没有错,在这方面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放松管制一种关系,仍然是我们实务界和理论界继续关注的一个问题。
二、合法与非法的关系第二点感想
     
可能刚才咱们很多发言人谈到,致辞的几位同志也谈到,合法与非法的关系,现在也是非常重要。
      在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哪些是合法的,你要是合法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几大金融法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再到我们金融监管部门的这些部门规章,再到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民法通则来说,可以说我们现在好多互联网金融都是违法,大家都清楚,究竟是合法理财还是非法集资,属于欺骗还是一般的民事欺诈。
      如果按照传统的刑法,传统的金融法来说,可以说它是违法的,毫不夸张。这个法律毕竟它是好几十年前制定的,虽然经过修订,但是修订在覆盖金融创新方面条款并没有明确给予界限,反而是一次修订比一次修订在打击方面更加严重,大家知道因为只要出了问题都说刑法不够,刑法判的太轻。
      我在网上看到碎片化的语言,说证券市场乱、管不好主要还是管打击犯罪的欺诈方面力度不够。但是我跟一些搞刑法的专家交流过他们觉得已经很够了,修正案第九次修正案,力度是够的。总不能说他一犯罪就判他死刑吧,现在全球来说死刑是要限制的,尽量不判死刑,能判死缓的尽量死缓,是这样一个逻辑。
      所以你是不是能够简单地通过增加刑法的有期徒刑的幅度,或者给它上升为死刑、死缓就能够遏制住这些金融欺诈?那不会的,马克思几百年前就说过,为了赚钱的商人,只要有几百元的投资他就敢冒杀头的危险。所以不是严刑禁法就能够管住的。这个法是在面临创新情况下是需要进行修正和改进的。
      比如我们搞金融法的都知道美国,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法,金融监管法,持续了好几十年,但是它在60年代就突破了,以前不能跨州经营,后来就跨州经营了,投资银行不能做商业业务,甚至有些不能做保险,那都做了。美国拿到法案的时候,实际上也是采取三宗旨,以前老批判中国搞三宗旨,如果遇到敏感案件,如果立案先不开庭,开庭了怎么办。如果裁决完了先不执行。搞了好多年,后来发现美国也有这些问题,美国面对这些金融创新,突破了格拉斯法案的时候,有的法官没法判,他就放在那个地方,他就等着法官有没有新的判定。有的法官受到法经济学,受到科斯观念的法官就大胆判,他就突破了法官的观念,他就认为合法,后来导致金融法案彻底废除了格拉斯法案,然后就造成英国的金融大爆炸。
      所以我就感到我们现在法学界任务更重,包括杨东教授,北大彭冰教授,包括我在内,可能我们不仅仅是要去关心咱们金融业态的技术性的一些问题,可能更多的要梳理一下我们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当中哪些都已经不适应金融条款,需要去废改立的东西,恐怕才能给我们正确的法律变革,法律完善一个正确的理念指引,然后才能通过修法来真正实现我们保护合法的创新,形成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家都放心的局面。可能我觉得合法具有违法的界限可能是动态的调整过程,这方面现在是一锅粥,一团乱,都搞不清楚,你要在现有的法条里面看,很多东西都是违法的。
三、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何者优先
      
第三个我思考的问题就是保护机构和保护普通的金融消费者谁为优先。因此说这个结论很清楚,刚刚Louise Gullifer教授给我们介绍了,听下来她的整个思路英国就是优先保护普通的消费者,不管你是P2P也好还是众筹也好,只要你是要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去筹集资金,我们的政府监管机构就要对你进行高频率的监管或者高风险监管,英国金融监管体现的是风险监管理念,你哪个机构如果从事高风险金融产品,或者你本身可能内部公司治理里头有很多风险,可能我就对你这个机构进行重点监管,这是英国金融服务法里头取得的原则。
      而我们现在三大监管机构完全是靠全面的覆盖,正常的事情都要监管。比如证监会,今天银监会就不说了,因为银监会今天有领导在场。比如一个证监会,一个证券公司开董事会,他就坐在那儿,完了他还要讲几句话,这是内部治理过程,你一个警察来参加,我还是有商业秘密,你还来听会。所以他老说编制有限,国家再配人,给你配一万人,面对着这么大量的机构,包括P2P平台这么大量的你能监管吗,监管不过来。
      像E租宝这样的事情,没有经过正规的学习,就是农民,你监管机构就要对他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就要约谈他们,还有他们投了大量的广告,还推出美女明星,美女总经理CEO你一查她是假的,还说在国外,就是个骗子嘛,一开会她根本不能脱稿讲,问问题她也不敢回答,明显的跟我们在场的美女能比吗?一查就知道这个人有问题,那你就应该约谈监管,还有广告虚假投放问题,这叫事前事中监管,为什么一定要等他搞到几百亿都跑路了才来监管,这最典型的就是监管部门的失责,没有动态监管。
      最后就是刑事制裁把他抓起来,最后普通消费者已经造成了损失,怎么赔。最后由政府牵头公检法来对头,所以这是基础的监管。当然我们监管部门确定的宗旨很清楚,就是保护普通消费者。当你一个产品有比较大的风险,要向普通消费者向老百姓推销的时候我就要对你从严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监管原则,我就要对你重点监管,这就要跟上,所以在这里头我们优先肯定是要保护普通的消费者。
      因此总结这两三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教训,应该说我们已经非常深刻了,现在暴露出来的几百个亿的损失,现在你给投资者能赔偿到位吗?赔偿不到位。
      还有现在正在我们身边每天演绎的重复的故事多少。我现在一到银行开户就说我们有一个理财客户,温州小老板,一看他还买了30万,我说你傻啊,那一看就是15%的利息,债权转让,他都不知道那个债权转让是谁,就说作为一个高收益理财产品,他也没有在证监会和银监会备案,他没法管,这个事情你怎么弄。
      还有我看资料通过技术性的手段来骗取我们,通过手机移动终端,通过微信、电脑黑客入侵,包括台湾商人在非洲、泰国、柬埔寨设点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所以公安也在加大了力度。所以像我从来不把钱放在卡里头,放一点点就完了,手机我也不用微信支付,干脆就不用这种东西了。
      当然这种东西你造成了损失肯定赔,没什么好说的,法院判案我认为,因为监管机构你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你就要堵这种漏洞,你应该去赔,从你的风险准备金率赔,所以刚刚Louise Gullifer讲的资金池,资金脱离,形成第三方监管,这是很好的路径,只有建立这样一种风险隔离机制,他至少从平台方面风险就能够杜绝。所以我是听到大家的发言我就是这三方面的体会。
      另外现在搞民法典,民法典马上出来,马上搞民法分则。包括这次数据信息,数据信息我们认为就是一种客体,就是一个物,就是一种保护,反正它现在暂时放在知识产权里面。
      比如从互联网金融里面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我们能不能放在一审的民法总则里头?再一个哪些东西应该放在未来的合同法,你P2P就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有就是侵权法,如何体现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原则,哪怕你给我们人大法工委提供三个五个条款,这就为我们未来的制度奠定了部分的基础。

来源:众筹金融研究院
编辑:翁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