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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瑞幸咖啡案例研究(第二十二期): 中美公司跨境融资并购法律制度与律师实践
发布日期 :2020-09-22

2020年9月13日晚上18:30,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瑞幸咖啡案例研究(第二十二期):中美公司跨境融资并购法律制度与律师实践”讲座在胜数直播“小鹅通”上顺利召开。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博士后、教授、原北京律协证券委主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宝峰,江苏省律协涉外法律委主任、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俭,钱伯斯中国税务领先梯队律师、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钱伯斯中国大陆反垄断法推荐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丽勇,北京市朝阳区律协财税委副秘书长、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赖春华,国际并购整合联盟(GPMIP)中国董事合伙人於平,与谈人为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双执照律师、知名经济学家、美国中概股协会前理事长唐兆凡。讲座共有四千多人参与直播和互动,获得了良好的反响。本次活动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江省前景大数据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中心、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杭州胜数研创等支持完成。


以下为讲座的详细内容:


会议伊始,主持人李有星教授隆重介绍了本次与会的八位嘉宾,并就本次议题交代了研究背景。他指出,收购兼并被誉为《证券法》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具体条文中亦设有“上市公司收购”专章,足见其地位之重要。其次,收购兼并在具体实务中涉及内容繁杂多样,既包含反垄断、税收等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包含收购兼并具体方案的实施以及后期整理等问题,为实务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再次,收购兼并适用的主体众多,其不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同时还适用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以及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最后,中美跨境因素的引入涉及我国法律与域外法律的衔接问题,这进一步导致收购兼并相关问题的复杂化。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而言,对中美公司跨境并购相关法律制度和律师实务的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对于立法的完善,李有星教授认为,从走在实务前沿的律师群体中获取相关法律的实践情况并从中发现问题所在,能够有效地帮助和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进而完善相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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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跨境并购证券市场操作实务与律师实践

讲座的第一部分由原北京律协证券委主任、博士后、教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宝峰教授以“中美跨境并购证券市场操作实务与律师实践”为题,从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操作实务,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与外商投资审核的变迁以及中美跨境并购的两条路径对比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而富有见解的分享。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操作实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并购及其相关概念。李宝峰教授主要就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两个常见方式做了讲解,分别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并运营,从而获得目标公司利润创造能力,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公司实际运营的目的。二是跨境并购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确定并购战略和并购标的,设计并购方案,谈判签约,并购接管及后续整合、评价。其中设计并购方案时的尽职调查和设计交易结构两个步骤极为关键。这里李教授还提到了国内外并购律师的角色差异,国际律师往往是交易的发起者,国内律师更多扮演配合者的角色,李教授相信在这方面国内会渐渐与国际接轨,律师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三是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典型交易结构。从大类上分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直接收购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后简称“SPV”)进行并购。这两种方式主要是根据不同国家的管制条件,包括外汇、结算的方便、上市的要求、收购的要求等制度安排来针对性地运用。李教授随后以襄阳轴承收购波兰KFLT的案例详细说明了上市公司直接跨境并购标的公司的情形。另一种典型的交易结构是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标的公司,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李教授以均胜电子收购德国普瑞案例详细说明了该种收购方式。最后一种交易结构是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首先同时收购境外公司,再将剩余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避免交叉持股的问题。

第二部分“10号文与外商投资审核变迁”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外商投资逐案审批时代的10号文的应用。10号文的前身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第3号,已失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后经不断的修正与补充,于2006年被六部委联合出台的10号文所取代。10号文的出台对外资并购及红筹上市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联并购,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二是跨境换股,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李教授提到10号文的意义主要在于限制资本外逃,防止境内公司政策寻租避税,同时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规定了SPV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以股权做支付手段的操作路径,这是一个制度创新。第二块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备案时代10号文的适用性分析。主要提到了备案制与特殊产业审批制“双规并行”,简单来说就是特殊产业特殊办,一般产业法无禁止可以办。随后李教授还提到了主要涉及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相关的外汇登记方面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与《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

第三部分“中美跨境并购的两条路径对比”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中美并购路径对比,主要分为中赴美与美赴中,中赴美的主要流程为:1.制定目标,筛选标度,组建团队。2.海外投资,架构搭建。3.融资结构设计。4.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5.境内外审批。6.谈判与签约。7.整合。美赴中的并购主要流程大致不变,主要增加了预接触的环节,同时审批与签约的环节顺序倒置。这里李教授提到了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的“三座大山”,包括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出口管理条例》(EAR)、美国国防部颁布的《国际管制武器条例》(ITAR)。国内的跨境并购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国资监管部门、证监会证交所、反垄断部门。二是中美跨境并购的合规问题,包括反垄断审查、安全审查、知识产权审查与尽职调查。李教授主要强调了审查期限与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并举了双汇给出反向分手费从而在诸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的案例。三是中美跨境并购的其他问题,包括两国税收体系的对比,税收(美赴中),汇率,文化整合等。四是国际并购中的投资者保护和救济问题,主要的原则是平等保护,事后的救济包括行政申诉与司法诉讼以及WTO规则下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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