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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高端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 :2020-07-22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为深入学习理解和准确适用《纪要》,2020年7月18日晚,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高端研讨会”网络会议。此次研讨会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有星教授主持,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教授,中国证监会债券部赖朝晖处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郑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授谭立以及券商、律师等专家25人发表精彩深度的演讲,大家充分肯定了纪要的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肯定了纪要的价值目标和重要的制度创新,系统深入分析了纪要的逻辑,理解和应用重点难点,优点和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特别是针对纪要需要出台容易明确边界的券商监管政策,修改公司法增加公司债专章,最好制定债券法。本次高端研讨会采用网络直播的形式,在小鹅通平台进行了同步直播持续五个多小时,共有四千余人次在线观看收听和学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效果。研讨会为宣传《纪要》内容、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适用《纪要》做出了贡献,为营造债券市场诚信举债、勤勉尽责的制度环境,保护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权益、确保国家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和金融安全贡献专家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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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有星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李有星教授指出,此次会议围绕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展开深入的探讨。李有星教授首先论述了股市和债市的区别。在资本市场中,债市和股市最为关键,股市强调的是投资以及对风险的把握,而债市主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在股市中,由于股票的价格波动比较大,所以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都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而对于债市而言,还本付息是常态,只要未来支付能力和偿还能力没有太大的变化,一般投资人不会轻易抛掉债券。由于对债权市场不够重视,导致债券市场发行环节中,发行人信用不足,从而发生不少的违约和不偿还的事件。这些事件背后又发现一批推手,即各个中介机构有一些承销人,甚至相关人没有尽到责任。本来是还本付息的事情,发行人不能偿债之后,导致了买者自负的不公正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对这种情况下的相关利益人的责任做出判定。因此,这次《纪要》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债券市场的安全,正如最高法院在《纪要》的第一段所言,债券市场风险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适用的时候要结合各种因素,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


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深刻学习并宣传《纪要》内容,力求准确理解《纪要》的内容和主旨。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的学习和讨论,债券市场中的相关主体能够做到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和债券者利益,妥善处理债券纠纷,更重要的是营造起诚信的债券市场,让债券市场能健康发展,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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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郭锋首先向参加论坛的各位教授、专家、律师以及监管部门的领导表示欢迎,并代表研究会向李有星教授表示感谢。郭锋会长认为,在目前债券市场出现的很多由于经营主体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内部治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刚性兑付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少数欺诈发行造成的金融安全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问题的情况下,《纪要》的出台对统一法律界的思想认识和统一法官适用法律的规则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下是郭会长提出的《纪要》的三点亮点:


第一,审理案件的时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考虑到债券持有人乃至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对债券的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把这个作为原则规定下来统一司法理念,这非常必要。


第二,强调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特别是尊重债券持有人依法依规做出的决议的效力。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者违背法定强制性规范,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决议合法有效。这对统一处理纠纷以及协调利益关系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三,对债券欺诈发行等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中就发行人财务业务信息等与其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欺诈发行的债券认购人或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及之后、揭露日之前在交易市场上买入该债券的投资者,都有各自的损失计算方式。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郭锋会长最后指出,通过《纪要》的实施和民法典的实施,假以时日,《纪要》指导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便能得以提炼,上升为以后民法典有关的司法解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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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债券部处长赖朝晖结合自己参与《纪要》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第一,《纪要》出台的过程是监管和司法紧密联动的成果。近年来,违约债券越来越多,其存量大概有3000亿规模,其中70%到80%的违约债券可能都是民企的违约。交易所市场是民营企业债券的主战场,大概占了2/3。债券的违约处置工作压力也比较大,因此需要打通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救济渠道。从2013年开始证监会债券部(办)就为这个长远的目标收集案件素材,经过持续的关注与推动,后于2018年10月与最高法就此成立联合调研课题组,证监会配合最高法组织了3轮调研。期间,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也一直在关注推动相关事宜,过程中也加入了与最高法的联合调研。在此过程中,债券市场各监管机构和司法一直非常紧密地联动,最高法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考虑出发,对债券违约处置工作非常重视,。由于前期开展了很扎实的调研、研讨,因此最终能够找准问题并提出比较接地气的司法解决方案。虽然整个调研等前期准备过程历时两年,但从最后出台的效果看,社会媒体和舆论的评价都很正面的。这是一个监管和司法紧密联动的非常好的典范和成果。


第二,我国债券市场总体的规模已经超过100万亿,信用债市场超过了26万亿,规模体量非常大。《纪要》的出台是中国债券市场法治建设里程碑的事件。以前我国债券市场是刚性兑付的市场,以往一旦出现债券违约的现象,基本都用第三方代偿等刚性兑付方式来处理。但随着这几年违约数量的增多,现有违约债券的存量超过了3000亿。在此背景下,以前刚性兑付的做法注定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债券市场必然会走向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从境外市场来看,债券违约之后最好的办法是把违约的处置做成一门生意,一旦债券出了违约之后有一些“秃鹫基金”,市场风险偏好比较高的机构都会盯着这块市场。一旦违约之后,用市场低价的方式受过债券,参与重组,通过重组之后获利。要形成市场化的生态,法治化是根本保障。如果有一家机构进来收购了债券,最后发现在处置过程中,用多少时间处置完、向谁主张权利以及对清偿率都没有稳定预期的话,市场化将无法形成。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规则的可预期性至关重要。在这个节骨眼上,最高法出台的《纪要》,对于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的模式从刚性兑付模式切换到成熟市场国家普遍采用的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模式,实现处置模式的升级和迭代,推动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是里程碑式的事件。


第三,《纪要》的出台必然推动债券市场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当前国内的信用债市场在发行环节分化非常严重,对一些国有企业,包括一小部分非常优质的民营企业来说,其发债相对容易,而且由于最近这段时间处在货币宽松化的大环境下,因此其发债更为容易。但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其发债就非常困难,从市场机构投资者角度来讲,对民企一刀切回避的问题非常严重,这反映了我国高收益市场一直没有形成。前期监管部门围绕如何改善民企的融资困境,推动建立高收益债券市场做一些工作,现在工作很多都是着眼于前端,比如出台一些激励考核措施,让投资机构投资民企,但目前来看这些措施的成效一般。现在民企的融资或者高收益债发展的困境表面上看问题在前端,但实质根源在后端。对市场机构投资者来讲,如果投进去的钱一旦产生违约之后,多长时间能处置完,处置之后有哪些手段可以得到保障,类似这些问题如果无法形成稳定预期的话,没有人敢在前端大量的投资一些高风险民企的债券。打个比方,一辆车如果刹车系统都是失灵的话,前端投资者必定没有人敢踩投资的油门。


所以,《纪要》的出台对后端司法救济问题的打通,必将推动中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构建更加有效的债券生态。同时可以看到,《纪要》中非常大的亮点是对券商等中介看门人构建起了一套约束有效、责任平衡的责任机制责任机制,一方面取消对于券商虚假发行陈述赔的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打开了前端。在后端承销商等中介服务机构什么时候可以认定它有过错,同时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合理的抗辩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所以一方面放开了前端,一方面后端对责任的承担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构建了责任承担和过错程度相结合的过罚相当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责任体系更加平衡。这种情况也会推动券商行业生态发生深刻的变化,除了优质的大型券商承销能力更强之外,也许会发生一些中小券商走向特色化,高收益领域的债券承销的发展。因此,《纪要》的出台对债券行业的深化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总而言之,《纪要》是债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的事件,同时也将推动整个信用债市场朝着更加成熟、更高质量的债券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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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导李曙光教授就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意义与突破发表如下看法:


首先是关于《纪要》的制定背景。李曙光教授指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经达100多万亿,成为了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市场。可以判断,债券市场在中国下一步的整个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我们中国经济的内循环和外循环的双循环过程当中,它发挥的作用功能会越来越大。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也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归纳一下,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债券纠纷的持续增多,债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不清,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第二个问题是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出现偿付不能的情况,,甚至有相当一些发行人出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权益的;第三是债券市场违约事件、违约案例的高发,债券违约与发行人破产紧密交织,使得债券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就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这些问题是我们要研究出台《纪要》的原因。


其次,是《纪要》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李曙光教授认为是《纪要》具有制度设计的整体性,体现了我们整个监管、执法、司法部门“司法服务于国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整体思路。《纪要》提出了“四坚持”思路,就是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这四个“坚持”实际上是我们《纪要》起草的总体思路,也是一个来如何更好的规范我们债券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的重大利益考量。第二个特点,《纪要》更重要的是具有司法指引的功能,通过《纪要》意见或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影响、指引我们的司法实践。第三个特点就是这个《纪要》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作出了很多突破。《纪要》是强调债券市场的纠纷风险的化解、处置的模式的市场化、法治化,所以《纪要》特别强调司法实务当中的突出问题。


在法律规则方面,李曙光教授认为《纪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点就是在诉讼资格认定上,强调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受托管理人或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集中起诉;第二点就是统一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案件方式,最重大的突破是取消了行政前置程序,也取消了把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的做法;第三点,《纪要》同时明确了债券违约案件、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案件以及相应的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第二个突破,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纪要》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强调了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明确了债权对象,坐实了发行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发行人是首要责任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内部人的责任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第三个突破,是在受托管理人职责定位上有很大的突破。《纪要》赋予了受托管理人很多权利,受托管理人既可以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委托的代表,又可以单独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然后可以申请发行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所以说现在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很大。但是受托管理人也要有相应的责任,《纪要》规定受托管理人要有赔偿责任,受托管理人不能够勤勉尽责,公正履行他的职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要相应赔偿。


第四个突破,在债券中介机构责任方面有比较大的突破。过去中介机构往往扮演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帮凶角色,分类处罚也不到位。此次《纪要》对债券承销机构、服务机构,包括我们律师、会计师等等都规定了过错认定、法律责任等。当然很重要的一点是,就是《纪要》也给了中介机构的抗辩权,避免他们被诬陷,承担责任。

第五个突破就是在破产程序中相关规则的突破,债券纠纷、债券违约跟破产制度有着紧密的关系。《纪要》在如何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方面突破很多。一个是关于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问题,对发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提出四个并重,包括企业拯救、市场出清,社会稳定等等,提出《纪要》四个并重,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他的暂时的确认义务。二是涉及到关于破产程序中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资格也明确了。另外还有发行人逃废债的问题,关于共益费用的分担的问题,还有关于登记在受托管理人的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的问题,还有受托管理人所获利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的问题,这也是对债券持有人的一个保护。


最后,李曙光教授就《纪要》出来之后,还需要解决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个是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纪要》能解决暂时的、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但是不能解决基础性的、长远的法律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还要完善债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议起草一部统一的债券法。第二就是《纪要》出台以后,相关部门还要制定一些执行细则,特别需要执法、司法联动起来。第三,债券市场中的很多问题《纪要》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希望我们学术界、我们的政策制定部门、立法部门,还有我们的实务界共同努力,让我们债券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