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星: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与监管
Release date :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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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下午,在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和杭州市江干区政府主办、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支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与监管江干模式专题座谈会上,浙大AIF副院长、浙大法学院博导、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教授,为江干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和江干区内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负责人等,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与监管相关的专题讲座。以下为精彩讲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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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互联网金融几点认识: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有信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的第一项基调很清楚,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这里,互联网金融发展首先是理念问题,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网贷,也包括支付、理财、基金、保险、众筹,通常是六大板块。解决的思路很清楚,即小、散、普惠。大家谈到风险,互联网金融做到现在,你觉得风险主要集中在什么地方?核心风险主要在最后,你的钱出去了,拿你的钱的人是否有机制保障把钱还给你,特别是借贷。以借贷平台为例,最大的不安全是没有真正站在保护出借人的财产安全角度,没有一套有效的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基点是小、散、普惠。所以必然要重视,关于小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走偏了。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总是关注后端,没有在前端解决问题。前端应建立适格投资者制度,将投资者进行分类进而决定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借款人一端,根据信用征信记录评估借款人历次还款情况,这是所谓信用积累以实现企业的风险把控,而不能采一刀切方式。关于P2P大家应把关注焦点放到前端控制和后端借款人担保机制的处理,凡是有助于出借人资金归还的所有措施都应该支持。比如风险准备金问题,特别是隔离之后一旦出现风险用准备金去垫付,并不会把小风险放大为大风险。
       平台做出来的项目,平台用自己的资本垫资也可以,不至于把风险放大,使平台无法运转。企业的债权实在没有了,平台用自有资金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先兜底再追查,有何不可?互联网金融要从根本上认识哪些是自己的初心。借贷平台风险就是出借人的钱借出去之后,钱不能还回来。以前平台在放贷,资金收拢到平台,资金无法归还,平台需要承担责任。但在当前平台信息中介定位下,显然这已经不是平台的责任。事实上平台应该多用自己的力量让在平台借钱的人有足够的措施保障,这样也能提升平台的信用度。       

       第二,我们要强调对技术价值的认识,做互联网金融首先要技术优先发展。江干区需要的是要以金融技术为前导引领的互联网金融,要高举金融科技的旗帜。
       接下来是企业如何拥抱监管部门的监管问题。企业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重点清晰说明风险控制点以及风险责任企业兜底。企业的创新,经过风险评估可以防控风险,并且最终由企业进行责任兜底,这样的创新值得实验推行。英国就叫沙箱监管,可以由金融办牵头在能够试验的地方先试先行。企业进行风险兜底,每个节点及时向部门汇报,有试点才有创新、才有成功。
       第三个方面,认识监管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所谓监管就是行政监管,所有金融领域包括民间金融领域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温州金改的第一件事情是我们制定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人大通过之后成为地方性法规,确定了地方金融办正式成为监管民间金融法定金融部门。原来的情况是行政监管缺位,公安机关成为监管一线,对金融行为频繁冠以非法集资,这样的监管逻辑一度广为诟病。现在温州以金融办为法定监管部门,山东省也出台了相应条例,完善行政监管,对合法违法之间划清边界,公安按照行政监管的边界执法,才不至于多度以刑事思维渗透金融领域监管。当然,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金融办与公安机关的监管边界问题仍值得进一步厘清。
       其次,关于企业如何诚心地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较好的做法是企业应该有事先报告和论证。江干可以专门成立这样的评估机制,行业也可以组织共同上报由金融办评估。整治防治风险在于坚守底线,企业如何解决好金融安全问题,应该从企业的经营模式上想办法。互联网金融整治要求企业把商业模式、盈利模式、风险控制点说清楚。学者提供理念,企业提供模式,监管提供规则。
最后回答大家几个问题。

       第一个小额的问题,不要把它当成是太大的事情,随着整治以及监管创新,企业真正静心做事,防范风险,有些可以试,真的做好了也没有太大的问题。所谓风险防治就是担心企业没能保护投资人的钱,结果自己跑路。早期的互联网金融就是相当于资金搬运工,现在不一样了,技术角度要完成第三方存管。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借贷平台、支付,这是基础与底线。尽管很复杂,但是找诚心愿意和互联网对接的银行还是有的。关于产品备案制。今后备案制是两件事情,首先是机构备案,然后是产品备案。产品备案没有正式规范之前,真要做好一件事情,要学会和政府部门对接,而且要多论证,不能只为自己考虑。
       另外一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要有门槛,我们建议高门槛,这个门槛的要素是什么?就是股东的要求,技术的要求,资本的要求,经营团队的要求,风控的要求,特别是资本要求一定要实缴。现在要求做信息中介,我们有一个办法,就是综合平台,在风控可以做到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拿出60%、70%的资金做财务投资,而拿别人的钱来做?这些设想都有合理性,现在互联网企业风控做的好的,自有资金做产品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前提是要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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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互联网金融整治:

       首先,互联网金融方向一定是好的。目前P2P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其主要问题是商业模式的问题。P2P是有市场基础的,中国老百姓目前的金融意识主要是是借钱、还钱,追求利息高,企业确保可以还钱,这注定有市场。   

       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可测,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好处是利用技术控制达到风险可预测,当然这里监管者需要有监管技术的合理理念。另外创新金融供应、生态链构想、城市差异化发展,金融技术的推进,特别是新技术产业的开发都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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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接下来的模式,我想了几点建议,共同探讨。

       第一,监管组织构架合理性。现在做金融有一个经验,温州也是如此,只要眼睛有人盯着,这个事情就不会出问题。我们要解决有眼睛盯住的问题,这是永远的基调,盯住不等于把你捆绑。建议江干尽快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二,重视智库建设,发挥第三方专家的评估作用。要真正做互联网金融智库建设,特别是对现有企业商业模式以及业务风险评估最好由专家评专家,企业家评企业家,可以找一些人才,这些事情可以外包,比如哪一个企业不好,找几个专家评估几个核心点,再一查便了然。
       第三,自律性的组织建设,包括自我约束制度。如果江干真的有几百家企业,就一定需要自己监督自己,就是自律。只要找几个企业来牵头,形成比如商会、联盟形式,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指导。
       第四,要高举金融科技的旗帜,引进科技金融类的企业,金融科技驱动引领。要把江干区和钱塘江金融港湾配套,打造成全球金融科技的高地,吸引真正有科技的企业入驻。  
       第五,甄别排除不良互联网金融。
       第六,综合判断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质要素,比如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金融科技、金融团队、风险控制能力、商业模式五要素,尤其是要大股东对企业有控制权,应该有兜底责任担保。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甄别标准之一,不断地一步一步进行逻辑上分类,分到最后可以清晰地鉴别企业。
       第七,监管应站在增加平台综合能力方面考虑。监管逻辑的选择应该是要么不让企业干,要么放手让企业干,但是放手的前提是企业要有能力和自律性。所以要增加平台综合能力。英国比较符合现实,定位平台为综合平台。我国有一个问题,目前放贷中没有放贷条例。关于部分不良债权的受让,受让的额度以及程序,特别是一些紧急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事情不做整个平台链就断了,因而一些应急的措施包括备付金等凡是有利于投资者资金偿还安全措施的都应该可以操作,这才是防风险的真谛。
       第八,限制投资者的单个平台单个项目的投资额,这是前端。针对后端,按照评估等级调整借款人的额度,根据借款人长期历次还款情况,作评估分类,调整他的信用额度。平台重要的一环是把后端资产端如何偿还的环节做好。         第九,资金第三方存管。存管是必须的,但是不一定要落到江干区。如果注册地在江干,就不要从江干中移出去。
       第十,监管信息和监管技术现代化,这是互联网的要求,可以进行外包,或者和金融信用支持的机构进行合作。
       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自律规范发展基金,由企业出资。由企业出资聘请监督企业自身的人。既监督自己,也监督外围,从而营造江干区优质营商环境。

王琳根据李有星教授7月7日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与监管江干模式专题座谈会上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