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不能兼容
Release date :2016-11-15
2016年11月12日-13日,由浙江大学主办、中国法学会指导的2016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在杭州大华饭店举行。本次论坛聚焦“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汇集意大利、泰国、新加坡、日本及来自两岸三地的重要法律学者。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教授应邀出席,并就“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化研究”发表精彩主题演讲。下为李有星教授主要观点——
 


李有星教授发言中

 
第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传统法治体系和法治观念受到了挑战,如《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的传统认定方式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制度和观念重构。

第二,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精确化定性,区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避免用对待正规金融的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

第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不能兼容,不能像民事法律制度一样在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中确立“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要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置相应门槛。

第四,要重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在民间融资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不宜介入具体的监管工作,地方要承担风险处置与机构监管的职责。

第五,不能仅仅把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或者是《合同法》上的居间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要对中央金融立法与地方金融立法进行更好的衔接,实现金融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化和层次化,此外在立法时慎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等表述方式。

大会现场



供稿 | CIFL中心
编辑丨翁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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