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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互金监管应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活动”
发布日期 :2016-07-11

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一旦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就应该有牌照,并按牌照严格管理,而其他围绕金融活动的金融服务可以适度管理、区别对待。

“‘互联网金融’这个词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应该被不规范的行为玷污。”7月10日,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第一届中国金融科技大会2016上如此表示。

吴晓灵认为,今年是互联网金融的整顿之年、监管之年。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fintech),其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本质。

吴晓灵称,应该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是围绕着金融活动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规则。

如何区分监管?

近阶段,随着央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2016年互联网金融企业迎来监管寒冬。

吴晓灵认为,对于资金中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会改变资金中介“保本保息”的资产池其实是存款这一风险特征。只要是“保本保息”,他就做了债权债务的转换,本质就是存款,为了对存款人负责,必须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监管当局在整顿非法金融时,打击非法集资是最核心的部分。打击非法吸收存款,对资金中介必须纳入监管。

对于信用中介而言,吴晓灵也明确,如果互联网金融做信用中介,推荐的产品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真实、完备披露的话,对投资者也有影响。因而,对于这种信用中介也需要牌照管理。

吴晓灵进一步表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是围绕着金融活动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规则。

此外吴晓灵还对近期火热的“区块链金融”做出界定,她认为,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不会颠覆金融的本质,货币的数字化或数字化货币必须根植于交易和投融资的需求,因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货币会面临中央银行制度同样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可能不是货币创造而是价值传输与公共账簿。

征信行业将面临冲击

吴晓灵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大数据的应用,要关注公民数据信息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

2016年4月,欧盟公布了《欧盟数据保护一般条例》取代1995年生效的《数据保护命令》。其中指出,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透明、告知权、可获得权、修正权与被遗忘权、异议权、拒绝自动征像权、权利受损情况。

对于自动画像权与社会征信,备受互联网金融征信关注。根据《欧盟数据保护一般条例》,所谓自动画像权,即任何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该活动服务于评估个人的特定方面,或者专门分析预测个人特定方面,包括工作表现、经济状况、位置、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可信赖程度等。

显然,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条例,每个个体都有拒绝自动画像等权利,这会提高大批以个人画像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的放贷与风控系统。“拒绝自动画像未来可能对我们的征信提出一定挑战。”吴晓灵说。

吴晓灵指出,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可以查询与客户经济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往来账户信息、水电费、公积金等缴费、电子商务等信息,这些数据等所有权包括了拒绝自动画像权和数据可携带权,这两个权限与征信成本有很大关系。

吴晓灵还称,目前《网络安全法》二审稿正在进行征求意见,据她透露,根据二审稿,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公开收集。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制的除外。

吴晓灵称,该法一旦通过,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征信领域,批量买卖个人在网络上的服务信息将会受到一定限制。征信应遵循权益保护原则,防止、制止未经本人授权、强制授权、一次性终身授权等侵权行为。

 

文章由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推荐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翁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