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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学·节选丨人力资本分享企业所有权的一般理论
发布日期 :2018-10-20

由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简称浙大AIF)联合清华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合办的《中国金融学》第十九辑已出版发行,本公众号将陆续为大家推送。本文节选自由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金融学博士吴志峰撰写的《人力资本分享企业所有权的一般理论》。本刊公开发行,更多详细内容欢迎订阅!


人力资本分享企业所有权的一般理论


吴志峰


摘 要:

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人力资本分享企业财产所有权的逻辑。笔者由企业性质的生产性,说明企业才是社会价值创造的载体。首先论证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组合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而企业家等异质型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核心,理应分享企业财产权。其次从实然层面,分析人力资本能否分享企业财产权取决于其与企业股东谈判的地位,讨论了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动态性,最后一般性地总结了全文的观点,并提出以增量股权激励作为人力资本分享企业财产权的方式。


关键词:

人力资本 企业剩余 所有权分配


以下为论文节选↓


1.引言


2017年12月28日,中国联通发布公告称,国务院国资委已批复同意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股为84788万股,人数7550人,激励的对象主要为公司核心管理人才及专业人才。中国联通是党的十八大后国资委确定的首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央企业,其改革方案除了引入“BATJ”四大互联网公司战略入股外,其突出特点是实行干部员工股权激励。笔者认为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对管理层和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如此才能协调国有股东与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解决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对管理层和员工实行股权激励理应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为此,必须在理论上论证人力资本分享企业财产所有权的逻辑,本文分五步论证了这个逻辑并总结了这个逻辑的一般理论:一是科斯的企业性质只强调了其交易性而忽视了生产性,由企业的生产性才能理解企业是社会价值创造的载体;二是论证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组合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三是在人力资本当中,企业家等异质型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核心;四是主流企业理论对“资本强权观”的辩护反证了经营管理者分享企业剩余的必要性;五是分析异质型人力资本地位的上升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动态性。从而完整地论证了这个逻辑,最后一般性地总结了本文的观点,并提出以增量股权激励作为人力资本分享企业财产权的方式。


2 企业的科斯性质忽略了企业价值创造的生产性


自从科斯那篇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1937)发表后,经过20世纪70年代以来汗牛充栋的文献积累,主流企业理论已近乎完全认同科斯的思想,即企业和市场是组织企业经济活动的两种形式,企业是作为市场替代的存在,企业的出现是因为它节省市场交易成本,而企业的边界止于企业的边际组织成本与市场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的那一刻。科斯认为企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然而他对交易成本的阐述是模糊不清的。在他的那篇著名论文发表三十多年后,威廉姆森(1975、1979、1980、1985)和克莱因(1978)等人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是将市场和企业看作组织经济活动的不同形式,科斯强调的是价格发现和谈判成本,而威廉姆森等强调的是资产专用性与机会主义。他们将企业看成生产环节纵向一体化的组织,每个生产环节之间为什么不以市场交易的方式,而是以纵向一体化即企业组织的方式进行呢?


对此,威廉姆森提出了三个假设:一是有限理性,即人的认知能力受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限制,从而不是完全充分和无所不能的;二是资产专用性, 即一项资产用于某一用途比其他用途的价值要高得多,从而一项专用于某一资产的投资一旦被废止或挪作他用就会产生沉没成本,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三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即“狡诈地追求利润的利己主义”,指经济人可能不择手段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威廉姆森认为,这三项假设如果不是同时存在,交易成本也就不存在,但实际上如果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两个厂家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一家(如上游企业)为生产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另一家(如下游企业)知道专用性投资会产生沉没成本,因此他如果要挟上游企业降低售价,上游企业将无法不答应,专用性投资者的准租金被剥削。而上游企业知道下游企业可能要挟自己降价,因此在进行专用性投资时就会拒绝或减少投资。防止准租金被剥削的办法就是建立共同所有权或垂直一体化的机制,于是企业因为节约了市场机会主义成本而取代了市场。


张五常(Cheung,1983)否认了企业能消除机会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只不过是将机会主义从市场带到了企业,同时他也否认企业是用“权威”“计划”等非市场方式取代了价格机制的市场方式,企业对市场的取代只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张五常是坚定的自由市场主义者,他的贡献在于,当人们以为以企业取代市场可以作为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的托词时,他说明了企业本身也只不过是一个市场契约。但除此以外,张五常的观点并没有超出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的“替代”逻辑。


科斯等人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了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然而这样的分析完全舍弃了企业的另一本质特征,即企业的生产—销售特性,未能认识到公司的最重要特征乃是对生产—销售过程的管理,无论是对一个小公司,还是像通用汽车那样的大公司,情况都是这样。市场不能产生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它只能把它们联系起来。迪屈奇(1999)进而认为,科斯声称的“公司的显著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并不成立,因为“声称公司在取代市场,是在想当然地认为市场能够在没有公司的情况下存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存在公司意味着没有生产,这进而又意味着市场没有功能,也就是说,市场将不会存在”。


曹正汉(1997)认识到交易成本理论与企业及市场的发展历史并不相符,他认为自19世纪以来,由于交通、通信技术以及交易制度的发展,单位交易成本已大为下降,其下降幅度要超过企业组织成本的下降幅度,然而,“既然单位市场交易费用在不断下降,而同期企业的组织成本并未下降得更多,为什么19世纪以来企业的规模却在不断扩张呢?”曹正汉的解释是市场分工具有不完备性,即市场无法将交易协调和风险决策活动专业化,这些活动只能在企业内部专业化。企业的发展与市场分工是互为推进的关系,市场交易成本的下降使市场规模和市场分工得以扩展,同时也加剧了市场分工的不完备性,市场风险和协调的难度都增加了,这就为企业内化协调与决策活动创造了市场条件,企业的职能和规模也随之扩大。因此,协调和决策的专业化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和单位成本的降低,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黄桂田、李正全(2002)在批判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的替代逻辑时说:“如果说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是因为企业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性质的话,那么,……顺着这一逻辑导出的一个推论:凡是能够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工具及其相关制度安排,都可以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品与市场存在替代关系,而企业不仅仅属于市场唯一的替代物。例如,……度量衡制度,……货币制度,……质量标准,等等”。“另一个合乎科斯替代逻辑的推论就是,随着价格机制及其市场范围的扩展,替代效应必将导致企业规模的萎缩和企业数目的减少,因为市场价格机制调节范围的扩张替代了企业内部的科层结构协调。然而,这一合乎科斯替代逻辑的推论与市场经济演进的现实逻辑完全相反”,他们提出了“合作剩余”的概念,并主张回到古典,主张以分工与合作的方式决定企业与市场的性质及其关系。


但笔者认为,迪屈奇(1999)、曹正汉(1997)、黄桂田与李正全(2002)等人并没有点出问题的实质。他们只是在狭义的意义上理解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即仅将交易成本理解为组织或管理单位间的交换成本,也就是利用市场的成本。然而,交易成本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等一批人的发展,其概念已不再局限于科斯意义上的交易成本,概念内涵已大大扩充了,它包含了詹森和麦克林意义的代理成本,也意味着哈特所称的不完全合同导致的成本,甚至就是阿罗的制度运行的成本,因此在狭义上比较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并以此驳斥企业的科斯性质已没有太大的意义。


事实上,企业是既具有交易性又具有生产性的复合契约,科斯等人关于企业的性质论述的是企业的交易性,其中包含了企业与市场互相替代的关系。科斯忽略了企业的生产性,然而仅根据企业的生产性来攻击企业的交易性、企业与市场替代的逻辑,并没有多少说服力。从企业的交易性来看,企业与市场确实存在替代关系,这可以从现实企业运行中的“外包”和“自己生产”的决策中得到验证,像NIKE这样的企业,自己只管产品研发、品牌经营等核心环节,而生产环节通过长期外包合同放在中国等低成本地区进行,证明了市场交易成本的下降使“市场”取代“企业”的现象出现;与此同时,NIKE公司本身规模也在壮大,又似乎违背了市场与企业的替代逻辑。然而,这只能说明NIKE公司随市场规模扩大的成长已不能由企业的交易性来解释,而是应由企业的另一面,即它的生产性来解释。


笔者在此做个简单论证,假使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是否企业就不存在了呢?按照威廉姆森(1975)、克莱因等人(1978)的思路,我们假定一条汽车生产线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人组成,而不是由企业拥有(因为企业不存在),每个上游零件的生产者将自己独立生产的产品无交易成本地卖给下游生产者,下游生产者将买来的上游零部件组装,由最后一个买者完成汽车成品的生产。按照企业与市场的替代逻辑,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上将不存在企业,而只存在一个个“个体户”,这种逻辑在契约的交易性方面看来没有问题,因此在市场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企业只是“以一个长期合约替代一系列合约”,即将有上下游关系的一个个个体户以一个企业替代达到“纵向一体化”。但企业交易性的这种替代逻辑显然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因为即使市场交易成本为零,这种个体户式的市场经济显然没有生产力,因而具有历史的非现实性。


事实上,交易成本理论的这种推理逻辑是建立在两个假设上的:(1)生产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互不相干的能够由个体生产者单独承担的工序;(2)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外生于经济系统,且对生产者是已知的(王开明,2002)。显然生产工序并不是无限可分,也不是互不相干的,而且生产知识在现代工业社会绝不可能由单个工人掌握一个完整的生产环节。然而,这并非交易性的替代逻辑错误,而应该由企业的生产性来解释。协作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企业生产性的重要内涵,人们总是随时随地需要结成协作关系。人类从诞生起就会协作一起围捕打猎,因此即使交易成本为零,一个个的个体户组织形式也是不可想象的。同时,分工和协作还具有报酬递增的效用,亚当·斯密(1776)对此早就做了深刻阐述,他讲述了著名的制针厂工人制针的例子,“如果他们个人单干,没有哪个人能在一天里制出二十根针,也许一根针也制造不出来;由于他们合理分工协作,他们现在能够制造出的针肯定不止二百四十根,甚至不止四千八百根”,指出分工所产生的协作力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这种效率来自“其一是各个工人熟练程度的提高;其二是节省了在转换工种过程中损失的时间;其三是大量机器的发明便利节约了劳动力,使每一个人能做许多人的工作”。 


企业的生产特征被马克思称为价值生产,而市场具有价值实现功能,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企业与市场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正是由于企业与市场分别具有价值的生产功能和实现功能。马克思对企业的生产性做了深入的探讨,他区分了工场内部分工和社会内部分工,两种分工的区别是,社会内部分工导致各独立生产者生产以商品形态存在的产品,而企业内部分工只是局部劳动,在其各个环节生产出来的产品还不是商品。社会内部分工的深化会促进市场的发展,也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内部分工本身既以社会内部分工为前提,同时又会深化社会内部分工。因此企业与市场的共同发展才是分工深化的结果,因此应从企业的生产性方面来解释。


从企业的生产性方面来说,企业无论是替代市场还是伴随市场发展,都是因为企业能创造价值,而不是因为企业的组织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因此,迪屈奇(1999)指出“应当超越交易成本标准,不仅从成本,更应从效益的角度动态地分析与理解”。虽然成本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部分,但以价值说取代成本说,就能说明企业为什么能替代市场、在什么条件下替代市场,以及为什么市场规模扩大与企业规模扩大的现象会并存。企业正是依靠对生产销售过程的管理来替代市场交易关系,条件是企业创造的价值超过了组织成本;企业规模扩大与市场规模扩大之所以并存,是因为企业与市场的替代与发展不是比较企业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而是企业发展本身会推动分工的发展,并促进市场的发展,市场的发展本身也会推动分工的深化,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与市场之间不但存在相互替代关系,更存在相互促进关系,而且企业对市场的替代通过推动企业规模的发展,反而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的发展,相互替代关系会转化为相互促进关系。因此企业与市场是既替代又互补的关系,两者不但相互替代,更是互相促进。


由此可见,科斯、威廉姆森等人开创的现代企业理论忽视了企业是具有价值创造的生产销售组织特征,他们以交易成本为分析工具,虽然打开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企业黑箱,将新古典的企业函数展开为带有制度结构的生产过程,但它仍然只能解释企业的部分性质。而且交易成本理论由于忽视了企业的生产性,在揭开企业黑幕一边的同时,又盖上了另一边,甚至可以说,企业理论与企业的科斯性质掩盖了价值创造的来源。


3 结论:


企业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一个巧妙组合,其目的是创造和分配企业剩余。物质资本中的债权资本取得固定的利息,在正常情况下不享有不确定性的企业剩余,股权资本是企业建立的前提条件,它承担经营损失的风险,享受不确定的企业剩余。人力资本越来越显示出对现代企业的重要性,成为企业价值创造最重要的源泉,尤其是企业家等异质型人力资本,由于其风险决策能力、组合创新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在企业高效生产函数的形成方面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从而使一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企业这个生产函数中能创造出高于要素市场价格的价值。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巨大作用使其理应分享企业剩余。


但由于“股权至上”的历史渊源和法律规定,以及股权资本在弥补经营损失中实实在在的作用,股权资本成为法理意义上的企业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人力资本能否分享企业剩余不但取决于他们的贡献,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他们的谈判地位。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现实是,企业家等经营管理者的人力资本由于其“专有性”地位,越来越成为企业的“关键资源”,因此在同股东谈判中有了很强的谈判力,从而帮助他们取得企业剩余的分享权。历史发展的轨迹越来越表明,人力资本正在从“物质资本”的阴影中走出来,径直走到了现代企业的中央舞台,为此我们在总结前文观点的基础上一般性地提出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理论,以印证企业所有权的这一历史变迁。



吴志峰,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金融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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