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浙大基地监事李有星教授应邀赴贵阳为贵州大学贵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院作有关数据资源立法的讲座。本次讲座也为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浙大基地“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法立法”课题的顺利展开打下良好的基础。
△ 贵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执行副主任宋青主持本次讲座
△ 李有星教授作“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法立法探讨”讲座
△ 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 贵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执行副主任宋青主持本次讲座
△ 李有星教授作“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法立法探讨”讲座
李有星教授从数据资源权益立法的背景和基础开始讲起,他表示目前数据财产的权属还不明晰,但同时在缺乏法律制度和监管的情况下,数据权利人的相关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很严重,因此数据作为一个重要的资产资源,必须要有人来对它进行管理。
对于数据资源权益立法,目前已经有一定的立法依据,包括《立法法》、《电子签名法》以及去年11月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等。与此同时,《民法总则》草案在公民权利部分,对于数据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
李有星教授认为,这部法律最重要的目的包括明确数据的法律地位,规范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加工处理、存储、使用、交易、管理的行为,保护数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而立法原则包括数据财产原则、目的明确原则、使用限制原则、使用责任原则、不可分性原则和信息共享原则。
△ 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编辑 | 施嘉
排版丨郑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