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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校园贷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其定位是否准确
发布日期 :2016-06-05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近日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对校园贷的自我定位和各方监管发表观点,他认为,校园贷的核心问题在于谁有资质做校园贷款业务、学生拿到钱后又做了什么。

日前,河南某高校学生从网贷平台贷款后,无力偿还跳楼自杀,引发社会各界对规范校园金融市场的持续关注。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更成为争论的焦点。

“关键是谁有资质做校园贷款业务,学生拿到钱后做了什么?”有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校园贷监管不是错位而是缺位,在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前,各方监管主体应守土有责,借鉴《刑法》等上位法提高监管效率。此时行业自律尤为重要,可作为监管的有益补充,先行探索行业发展机制。

立规矩:校园贷亟待划清“红线”

随着拓展新客户群体压力的增大,网络借贷平台正在向高校学生群体挖掘市场潜力。但有一些不良平台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认为,校园贷能否健康发展,主要在于金融服务定位是否准确,能否帮助大学生群体完成学业、拓宽求学渠道。互联网只不过是金融服务的方式,核心在于谁有资质做校园贷款业务、学生拿到钱后又做了什么。

缺执法依据:困扰校园贷监管

李有星坦言,目前校园贷的监管不是缺位而是空白,大学校园、教育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单位都有看似合理的说法。高校方面认为,借贷是学生个人行为,校方很难干涉;教育主管部门认为,这是金融类业务非权限所及也非职责擅长;金融监管单位认为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尚在研究讨论,更为细分的校园贷业务有待行业整体监管的明确。“而作为校园放贷机构更多注重有无家人等第三方进行担保,风控环节是否闭环,而不是学生贷款后究竟与借款用途相符。”他说。

近期,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李有星坦言,这说明教育部和银监会在发现校园金融市场问题后,很快做出了积极反应,正在进行规范、引导。

李有星进一步指出:各监管部门应守土有责,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和银监会的《通知》精神,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应对机制;教育部进一步强化学生群体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监督高校工作的落实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放贷机构虚假片面宣传、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行为、资格审查失职等加强监管。

学者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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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教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荣膺“香港黄乾亨杰出教授”、“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等荣誉。参与多项立法的起草、修改工作,是国内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研究负责人和起草者。

研究兴趣:经济法学、商法学研究、金融法学、证券法学、公司法学。

 

本文节选自人民网记者李彤的文章《“校园贷”监管缺执法依据,亟待划清业务“红线”》

来源:人民网

编辑:浙大AIF·陈卓